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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主制与领主制之间的区别。ZT

⑷、和商品经济关系的不同


第四个区别是和商品经济之间关系的区别。地主制可以说本身就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其存在本身又推动着商品经济向前继续发展;而领主制则自然经济下的产物,它存在前提就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割据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割据,一旦商品经济的发展冲破自然经济的束缚,那么领主制就会趋向于瓦解。


方行说“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又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历史前提。在地主制经济下,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农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


……


“发展商品经济是农民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也就成为佃农和自耕农实现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地主制经济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确立和运行,又必然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土地可以买卖的水平。土地买卖是促进地主制经济产生的重要经济因素。西周时期,商品经济已有所发展,但'田里不鬻’。春秋时期,土地先是在统治者中间转移,后来发展到民间买卖。战国时期,秦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使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买卖的这个发展进程,实际上就是它促进井田制瓦解,促进地主制经济确立和发展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132] 


这是关于地主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一个简略的论述。而地主制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同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


“封建地主需要自营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又要从事商品生产,以满足社会消费需要。封建地主遂成为当时社会农牧商品的主要供应者。这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江统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16] 。他们还从事商品流通。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17] 。正是由于豪强地主与富商大贾利用'奴婢’、'放流人民’等廉价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导致了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宋代以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增多,使地租日益转化为商业利润与利息;商人和高利贷者也购买土地,使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地产、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三位一体日益发展。这种地租,商业利润与利息的自由流动与互相转化,既使他们可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保证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使土地、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支撑,保证了它们的共同发展。”[132]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中国战国以后的地主制经济,其实质已经可以说是一种农业资本主义的表现。


我们还可以看看对地主制经济研究颇有造诣的李文治的论述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商品经济相当发展,这种关系与西欧封建领主制时代大不相同。”


“西欧领主庄园制的实物地租具有多样性,如食粮之外牛、羊、鸡、鸭、奶、鱼、水果之类;又在庄园中:有各种手工业,有各色工匠,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制酒人等,制造各种工业品以满足庄园的需要。在庄园内部的各项分工是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当然,庄园内所需和各种消费品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皆自己生产,有少部分通过购买,但主要是自造自给,基本是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在一个庄园之内,封建领主和所奴役下的农奴都不例外。因此,这种封建领主制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排它性,与封建庄园之外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城市处于互相对立状态,城市工商业产品无法打进封建庄园。”


“中国地主制经济则不然,它从诞生一开始即同商品经济发生了密切联系,商品经济构成地主制经济运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经君健同志在《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曾进行了深入分析。这时,地主也好,农民也好,所收谷物只能供其食用,其他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无不需要通过购买,如农民的食盐,使用的陶器,生产用的锄铲以及牲畜等都需通过购置。自产使用价值形态的单一性以及单一实物地租与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论在地主抑或自耕农组成的经济单位内都不能自行解决,必须通过交换。从而发展起来各种商人,也发展起来一批独立的小手工业者。这种现象从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时期就开始出现了。”


“在中国东周时期,地主制经济一开始出现,农民就同商品经济发生了联系,摆脱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范畴。从另一方面说,地主制经济一开即具有商品经济的内涵,商品经济构成地主制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广大农民来说,食粮和其它部分生活必需品由自己生产,部分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须通过购买。这种情形地主也不例外。就这样,中国地主制经济时期,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形成为封建经济的孪生兄妹。”


“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期,除贵族官僚地主之外,有庶民地主的发展,有广大自耕农,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有关记述甚多,如长安“富人则商贾为利”;燕赵“商贾错于路”;齐鲁“多:丐伪”、“趋商贾”等等。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出现了“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以及“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之类议论。于是有的地区农业户转向商业,“弃农逐末,耕者不能半”。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具体反映于人口税的货币化。如平均每农产以五口计,其间按算赋二人、口赋二人、更赋一人计,每年其该交赋钱580文。农家这笔开支主要靠出售农副产品抵补,在农家经济生活中并占居一定比重。”


“由春秋战国地主制经济的形成,到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中间除个别时期外,商品经济总在伴随土地关系的变化在不断发展,一代超越一代,越是到后期,农民经济同商品经济的联系越加密切。由于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遂互为条件,一方面地主制经济在商品经济持续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完善,反过来,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发展,两者互相促进。


“由以上事例,说明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必然联系,从两千年间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说明地主制经济发展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雇工同地主制经济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尤其是西汉时期有不少关于雇工的记载。此后的隋唐,尤其是宋代,有关雇工记录更多。” [129]


但是李文治的论述还是有不够透彻的地方,比如他把农民生产的粮食有一部分供给自己消费作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的证据,这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即便现在,农民生产的粮食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供给自己或者亲戚消费的情形,难道说现在的社会还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么?如果那样的话,现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说有自然经济,再把自然经济的帽子扣到中国古代的社会似乎也并无多大意义。


⑸、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占的比重


我们再来看第五点区别,这个区别是所谓地主制下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占比重是否和领主与农奴关系在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所占比重的一样大?如果一样大,那当然就无所谓区别了,所以答案当然是不一样大!


在过去的传统看法里,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里,地主的势力是如何的庞大,土地的兼并是如何的严重,似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被地主和农民的关系所左右,整个社会都被笼罩在地主的淫威之下,而皇帝更是被说成最大的地主。


而现在经过许多历史学家的研究,发现事实似乎并非如此,中国的古代社会的土地兼并远没有一些人想当然的那样严重,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仅仅是当时社会的一部分,而且并非是决定性的一部分,甚至地主本身就应该被算入农民。在决大多数的时间里,自耕农的数量都不可小觑。


建立在土地占有上的关系仅仅是整个社会众多经济关系中的一种,而并非如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是决定性压倒性的关系。而且土地占有关系本身都不是固定的,都不断处于变化流动之中。由于土地遗产的均分制,即便一时被大规模集中的土地,用不了多少的时间,又会被分散化。这些都和领主制下,领主占有土地的固定性,整个社会都被这种关系所决定,是有很大区别的


下面我们还是引用一些学者的话,作为佐证


李根蟠说“过去在我们的研究中,比较注意地权的集中运动和地主经济中的租佃剝削,相对忽视地权的分散运动和农民经济中的自耕农成分。'文革’以后后者的研究获得了加强,得出一些足以刷新老观念的研究结论。研究证明,无论封建地主制前期或后期,地权集中和分散这两种趋向是同时存在的;地主土地集中的程度并没有原来估计的高,而自耕农所占土地的比例则比原来估计的高得多,有的时候、有的地区甚至占了优势。问题也就马上出来了:这样的社会,还能叫做封建地主制社会吗 ?市场经济论者和权力经济论者正是根据这种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对地主经济论提出批评的。”[131]


宋杰说“在中国的封建时代,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相当流行,它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私有、国有)长期并存,形成了两极对立、相互转化的状态。而在中世纪前期的西欧,俗称“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自耕农及其土地占有被排挤到十分狭小的角落,数量微少。”[127]


4、结论:把领主制和地主制度用同一个封建社会形态来概括并不能成立

综合上面对领主制和地主制关系的论述,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存在非常重大的区别,应该说是已经被大量的研究所证实,也是大多数严肃学者所公认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把领主制和地主制归纳定性为同一类型的社会下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经济关系呢?究竟有什么必要非得给它们套上一件共同的封建主义的外衣,才能满意呢?


张晓群说“很多历史学家之所以不认为秦朝以后的古代中国属于封建社会,就是因为它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状态迥然不同,而'封建’的原初含义正是指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状况,'封建’一词的专利属于欧洲中世纪。但是,现在中国人都说古代中国就是封建社会,非要让大家改变称呼也无必要,毕竟一个名词只是一个符号,关键是看这个符号的涵义究竟是什么。所以我觉得还是保留对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叫法,但要加上一个'广义的’,以和'狭义的’区别开;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广义的封建社会’和'狭义的封建社会’各自的内涵是什么。”[133]


与之类似的还有“典型封建社会”与“变态封建社会”说,“封建社会前期”与“封建社会后期”说。


按照这种说法,之所以要保留套在中国古代社会头上的封建帽子,并且用广义封建主义和狭义封建主义来弥补原先的理论弊病,完全是出于照顾现在中国人的习惯心理的缘故,毕竟按照他们的说法,称呼仅仅是一个符号,为了一个符号而硬要扭转人们几十年深入人心的习惯,似乎大可不必。


这样的说法自然也不无道理,从理论上说,你当然可以给名词以任何含义。但问题是如果这个名词只能使得我们头脑混乱,只会妨碍我们对事情真相的认识的时候,那么这个名词的使用就不仅仅是名词本身的事情了,就不能不对这个名词的使用抱质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了,就必须考虑一下正名的必要性了!从这一个意义上说,名词就不仅仅是符号,本身就有其实质性的意义!


当然,这个问题要说清楚, 并非那么容易!我们不妨打个比方。如果把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作为一个端点,不妨简称为端点A;把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另一个端点,简称为端点B。那么中国从战国以后的社会显然是处于这两个端点之间的一种社会,简称为点C,它比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要先进的多,比起资本主义社会又落后,这当然没有任何疑问。应该说绝大部分的学者对此都没有任何分歧。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端点C靠近这两个端点中的哪一个?按照大部分中国学者的看法,显然是更靠近端点A,正因为这个原因,尽管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承认,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比起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要进步的多,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但依然倾向于保留将其称为封建社会的做法,至多是用广义封建社会和狭义封建社会来标明区别;而即便那些坚决反对再用封建社会来称呼中国战国以后社会的学者,由于他们观点的实质和那些对立者差别并不大,仅仅是表面形式的差异,也同样认为中国战国以后的社会是保守落后停滞的社会,指针是指向过去的一端,所以同样也不能提出真正有力的意见来动摇统治地位的观点。


但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并非仅仅是想当然就可以了!保留战国以后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的论断所要进行的概念推广,其成立的前提就必须先要真正严格证明,端点C更靠近端点A而非端点B!然而,问题是并没有人做出过这样的证明。既然根本没有这样的证明,那么对封建社会这个概念的进一步推广似乎还是应该谨慎一点,还是尽量保持其和国外学术界的一致性比较妥当。毕竟理论研究不能仅仅闭门造车,封建社会的概念本身就是从国外引入,完全抛开它在国际学术界的含义,如果没有十分充足的论据是不妥当的。更何况按照我们后面部分的论述,还会进一步看到,实际上有充足的论据可以证明点C是更靠近端点B而并非更靠近端点A,西方并非没有和中国战国以后对应的社会,只不过西方这种形态的社会相当短暂,并且是紧接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上面所所的这种为了修补教科书封建理论缺陷而进行的概念推广,显然就更不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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