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讲解 第一讲

第一部分 财政部文件

一、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政部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 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七条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第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第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 XBRL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十五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第十七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第十八条 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第二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
  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
  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四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
  (三)满足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报送 XBRL 财务报告。
  第四章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起施行,1994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财会字〔1994〕27 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字〔1994〕27 号)同时废止。

  
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总体情况介绍
 
(一)出台的背景
  1.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管理变化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企业信息化管理对象(单一法人企业、集团企业)、业务范围(从企业内部向企业外部)、集成度变高、管理模式发生变化(财务共享)。
  2.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云计算技术的出现,既是技术的创新,也是商业模式的创新,体现一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利用“云技术”开展会计软件和服务器空间的租用,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以软件销售为目标的会计软件经营模式。这一模式在为供需双方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会计监管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企业会计资料的所有权和安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样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解决,才能为会计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扫除障碍,促进会计信息化市场的繁荣。
  3.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发生的巨大的变化
  会计人员已具备会计信息化相关技能,绝大多数企业早已实现会计信息化,新设企业往往在成立时即使用会计软件记账。因此,可以说,信息化不再仅仅是会计工作的工具和手段,而是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
  4.《电子签名法》的出台
  《电子签名法》后,电子签名在电子金融、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成功的使用。不但为会计资料无纸化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同时,也提供了经验。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共五章四十九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规范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对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总括性界定。
  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主要从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便利会计监督的角度,对会计软件应当具有和不得提供的功能进行了规定。企业自行开发以及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都应当遵循这些规定。本章还对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提出要求。
  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是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主要内容一是提出建议、指明方向,引导企业按照科学规律、循序渐进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二是明确要求、建立规则,确保企业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特别是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管理”重点就会计软件功能不合规范的情况规定了检查和处理措施,保障第二章规定的落实。工作规范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主要设定了约谈、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处理方式。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过去文件的废止以及与工作规范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三)规范的一些新突破
  1.会计资料的无纸化破冰。
  2.某些会计凭证审核环节的取消。
  3.会计软件云服务的规定。
  4.对集团企业信息化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财务共享。
  5.企业内外部信息集成的问题。
  6.更重视会计监督。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有关背景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会计信息化的深入与普及,信息化不再仅仅是会计工作的工具和手段,而是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在这种前提下,利用信息化的优势,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价值我们一下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信息化在商务、金融和政务等成功的应用,以及信息化背景下出台的各种法律与法规为会计从电算化到信息化的突破,提供的借鉴和扫清了障碍。目前会计实务本身的许多做法已经突破了手工和电算化阶段的许多会计工作的思维。因此,此工作规范在工作宗旨等问题上有别于以往的工作规范。

二、条文解读
  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规范的宗旨等问题。下面逐条予以解读: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 号),制定本规范。
  
解读这一条主要明确了工作规范的宗旨、依据。与以往规范不同的是,本规范将节约社会资源作为宗旨之一。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解读这一条对对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术语会计信息化、会计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了定义。
  随着信息化在企业的普及与深入,在实务中,会计信息化的内涵与外延都会有所扩展,如会计信息化中,加入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在本规范的第三十三条提到“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集团利用集团会计软件中的总账系统进行事后的监控、利用预算管理系统进行战略管控和利用资金的集中管理系统进行事中与事前的管控,以达到集团财务管控的目的,这些都属于会计信息化的范围。
  会计软件定义中的财务管理包括管理会计的一些内容,如:预算管理、业绩评价等。
  从软件功能上看,包括账务处理系统、报表系统、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功能,存货核算模块,人力资源管理中工资核算功能,以及各前端业务系统形成会计原始凭证和输入原始凭证的功能。
  从软件的使用范围看,企业级和集团级。
  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工作规范仅适用于企业会计信息化,目前暂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2.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3.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4.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财政部在企业信息化中应做的工作与应起的作用。
  1.为推动XBRL在企业会计编制财务报告中的应用,近年来,财务部颁布了一系列的推动政策。
  2.2010年10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目前正在制定《会计软件的接口数据标准》,这个标准的制定更便于会计监督、企业会计软件的使用、会计资料的归档等。
  3.本规范的颁布就是“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一部分”。
  4.企业通过会计软件处理会计信息的,规范会计软件的功能就意味着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过程,以最终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本规范的第二章就是规范会计软件功能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应做的工作。

第二章 会计软件和服务

一、有关背景
  信息化时代,企业相当一部分会计工作是通过会计软件完成。会计记录与报告由会计软件自动实现已经不足为奇,在会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集成,估值模型与控制规则内嵌入会计软件的情况下,部分会计确认与计量工作甚至已经由会计软件自动实现。信息化不再仅仅是会计工作的工具和手段,而是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带来了会计工作、会计监督理念与模式的变革。而会计软件功能,也已成为会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会计软件功能的规范,也就成为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必要一环。否则,会计处理过程就成了“黑匣子”,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1994年,财政部建立了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制度,对会计软件功能通过事前控制进行规范。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软件评审取消,由于监督管理没跟上,对会计软件功能的管理一度成为空白,导致会计软件领域出现一些乱象:有的软件缺乏基本的会计控制手段,使得企业可以随意改变会计核算结果而不留下任何痕迹;有的软件不按照会计行业约定俗成的方式组织和输出会计资料,导致监督人员无法理解和判定核算过程的合规性;还有的软件完全采用外国语言文字,对会计监督工作带来障碍,等等。
  因此,为会计软件功能重新划定规矩方圆,明确哪些功能是会计软件必须具备的,哪些功能是会计软件不得提供的,并通过一定的手段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就成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重要考虑之一。
  对于会计软件功能,过去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规定得比较细。例如,会计软件要具备初始化功能,要根据输入的科目代码提示科目名称,要自动校验借贷平衡等,这些规定在会计软件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起到了引导会计软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完善软件功能的作用。而工作规范制定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强制规定。提高软件易用性、便利性,减少差错的功能设计,市场已经可以解决,而且考虑得比政策规定更多、更细,工作规范也就没有必要再做规定。因此,工作规范对软件功能的要求,比较过去文件缩减了很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为会计软件划定规矩方圆
一文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历程与未来规划
另一只“靴子”落地,会计证取消带来的连锁效应开始了!
从规范走向引导——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之三
会计软件的规矩方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之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