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旅行社设立程序,加强导游员日常管理
安阳市旅游局以《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基本依据,对旅行社的申请设立程序在申报材料、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申报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结合安阳持证导游员流动性大、“在编不在岗”等特点,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除了《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外,安阳旅游局创新管理思路,对旅行社专职在岗导游员“有固定服务单位”作了特别要求,目的就是要在全市逐步建立起旅行社行业导游员队伍的日常化管理制度,以导游员队伍的稳定促进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二、出台全市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旅行社条例》实施以来,安阳旅行社分支机构数量激增,部分旅行社分支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只登记不备案、承包、挂靠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也有部分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与旅行社营业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名称、营业范围不一致等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旅游市场经营发展秩序,也损害了合法旅行社的正当经营权利。
为保证安阳市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合法经营权利,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从根源上制止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安阳市旅游局制定出台了《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对旅行社分支机构(分社、网点)的概念、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备案材料、质量保证金要求、经营要求、注销程序、监督管理等准出入事项进行了逐一规范,为安阳旅行社市场的健康、秩序、质量和管理规范夯实了基础。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扶持
为解决安阳市中、小旅游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周转问题,安阳市旅游局与建设银行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建立建行诚信卡,并协调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为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办理银联信贷和小额贷款服务,为旅游企业在延伸产业链条、提升服务质量上给予资金扶持。该政策受到旅行社的欢迎和称赞。
四、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对旅游投诉进行全面界定
旅游投诉制度的建立是旅游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步骤之一,是促进旅游业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治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的旅游投诉受理的实际情况,安阳市旅游局根据投诉范围和性质对旅游投诉界定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处理方式,并对四种方式的处理程序、办理时限、职责划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为妥善处理各类旅游投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市旅游局拟建立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处理旅游投诉的长效合作机制,切实保障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五、实行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员志愿者评议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有效跟踪和监督,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提升质量”的良好市场环境,市旅游局率先在旅行社行业推行了《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员志愿者评议工作机制》。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员志愿者在旅游团中挑选,符合条件的当场聘请,同时发放监督员志愿者证件。监督员职责为:对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的违规及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进行取证、及时举报或当场予以纠正并监督其按合同履约,配合行业监管共同监督、敦促旅行社严格按合同履约,减少并逐步杜绝损害游客正当权益的产生,从而有效地减少旅游投诉,进而达到提升全市旅行社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
对多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对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的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指正、举报的进而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的受聘的志愿者,安阳市旅游局还将在每年年底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对全市旅游服务广告进行备案制管理
近年来,部分旅行社存在的低于成本价格招徕业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旅游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2012]8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安阳将对全市旅游服务广告实行备案制管理。禁止未经安阳市旅游局审核的各类旅游广告发布,并将旅行社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发布的旅游服务广告、旅行社以自己名义制作的主打旅游线路产品的报价,以及旅行社与景区(点)签订的旅游合作代理协议等,都纳入到备案管理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行为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安阳将形成工商、旅游、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全市旅游广告市场环境优良、诚信,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健康、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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