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行政执法活动,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程序,一旦违反,就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进而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一、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实践中,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更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合法。
二、如何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限定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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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复杂
对于情节是否复杂,应当综合认定。建议将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者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件纳入情节复杂的范畴。部分部门规章将应当经过法制审核作出处罚的案件,纳入集体讨论决定的范畴,结合行政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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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行为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 违法性质和情节(如主观故意、持续时间等);
➤ 危害后果(如造成空气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较大经济损失等);
➤ 社会负面影响(如受影响的范围、人数、反响等);
➤ 处罚结果(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人身自由等)。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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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对集体讨论的时间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应在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
如此可以避免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后,因处罚意见的改变而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提高办案效率,也符合集体讨论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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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记录
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一旦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负有证明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故应当留存固定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
结语
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并决定是否适用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违反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就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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