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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琳娜:优秀行政裁判文书的共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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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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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琳娜

在开始写作这篇之前,我们向最近风靡一时的某AI助手提问“你认为优秀的中国行政裁判文书都有什么共性?”

可以说是非常四平八稳的答案了

但是,要从竞争激烈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活动中脱颖而出,显然不能止步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一书中,何海波教授将行政诉讼的功能概括为: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发展法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总则之规定,我们将优秀行政裁判的五个维度提炼为:

·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

· 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 依法发挥监督功能

· 坚定维护公序良俗

· 有效推动法律发展

以下,我们将从该五点出发进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许多获奖文书具备多方面亮点,并不局限于单一维度,推荐读者点击文中的裁判原文链接深入研读。

优秀特质一:实质化解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行政裁判中,就有不少是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典范,例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521号 王鑫】🔗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履责之诉审理标准的个案考量一案中,法院采取了与一般履职之诉不同的判断标准,并对此进行了阐明:“一般来讲,提起履职之诉,其前提是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逾期不作答复的,方能提起诉讼。在当事人未曾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且政府也不是具体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农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水平,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当事人养老、医疗社会保障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对此,作为辖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应该引以重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领导、督促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申报工作以及相关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故从有利于实质性解决问题考虑,人民法院采取与以往一般履职之诉不同的判断标准,实属综合考量之举。”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8号 刘松平】🔗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法院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一案中,法官认为,原审判决判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没有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事实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途径也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评估”。但启动此程序需要行政资源的投入,因此,基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已明确提出过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主张,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又明确提出由二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秉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着力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和目的,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亦属“殊途同归”,既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行赔初1号 顾倩】🔗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争议实质性解决 一案中,法官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虽未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两次拆除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但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方法不当,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实际已导致当事人养殖的动物死亡,并造成屋内物品、用于养殖的生产设备等毁损,因此为减少诉累,当事人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本意。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行初43号 宋志彪】🔗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机关不履责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如何处理 一案则涉及评估基准日和相关标准的确定。法院认为,处理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如适用新的规定和标准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应当坚持“实体从旧”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法院强调,被告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不搞一刀切,具体项目具体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优秀特质二: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有的获奖裁判在这方面尤其突出。例如,以下两篇均出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了集体经济组织中两类特殊成员“入赘男”和“外嫁女”的权益争议,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了因为历史传统、文化观念等原因而被遮蔽被忽视的权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39号 黄胜敏】🔗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婚姻法律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一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一方依法应具有同该家庭成员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亦是该规定的应有之义。本案当事人一户属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关系情形,当事人所在家庭应同其他已婚男性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户”为单位的同等安置待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94号 李贝】🔗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不能仅因婚姻状态变化而剥夺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妇女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妇女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不能仅因为其与外村村民再婚而剥夺其成员资格,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涉及权益分配时期,这样不仅是对离婚后再嫁其他村村民妇女的歧视,也不符合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应不予支持。

以下两个裁判均为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面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两案审理法院虽出自不同地域、不同审级,但均认为不应机械执法、拘泥于法律规定的字面表述而忽视生活情理、社会伦常与立法意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再1号 邬继荣】🔗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视同工伤”认定应综合考量生活情理与立法意旨 一案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处于“重症状态”导致无法坚持工作,之后离开工作岗位就近休息缓解症状,该就近缓解病情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将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且在合理时间内确系疾病恶化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作为社会法调整适用的工伤保险规则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1045号王茜】🔗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劳动者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优秀特质三:依法发挥监督功能

在“发展法律”之外,“监督行政”也是行政诉讼的一大功能。在这方面,如何既充分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又对行政机关的判断权等予以适当的尊让,十分考验审判者的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1号 梁凤云】🔗 指导案例&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应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 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许可申请人的选择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再65号 周婷婷】🔗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提高行政效率应以依法为前提:车辆违章未处理不影响年检 本案不仅处理了个案纠纷,也是对依法行政应遵循的一系列行政法原则的宣贯。法官指出,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辆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要求先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才核发车辆合格标志,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以及“禁止不当联接”原则。同时,法官提醒,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亦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

当法律文本不足以有效回应社会需求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行使职权?以下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引导。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711号 刘羽梅】🔗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严守法律规范字面含义无法解决现实问题时行政机关应如何作为 一案指出,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时,执法机关还应当遵循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为执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而不能成为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者,甚至使法律实践的结果背离立法目的,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社会共识完全脱节。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309号 丁玮】🔗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机关如何监管缺乏具体管理办法的新兴行业经营行为 一案指出,在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发展民宿旅游经营、而现实中又确实缺乏具体管理办法的背景下,新兴行业经营者主动配合监管却未得到正确指引时,行政机关应当慎罚,不应由经营者来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亦有其边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行终204号 汤军】🔗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法院对技术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 即是一个范例。法官认为,对于技术问题,行政审判的审查强度有限,且专业问题会因为观点角度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司法审查不宜过多干预。人民法院对技术问题的审查系法律性审查,可从“形成过程”“明显性”“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进行。

优秀特质四:坚定维护公序良俗

法治社会中,公序良俗的培育离不开法院通过案件审理进行的规则宣贯和价值弘扬。有的司法裁判不仅解决个案纠纷,还能做好“加分题”,通过裁判说理与结果向全社会传递清晰的信息。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171号 高鸿】🔗 寄养婴儿遭认定为“弃婴”被收养,看法院如何定分止争|全国优秀裁判文书 一案中,法院的说理正是这一点的体现:“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审判机关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对错或是非,也不仅仅是情感上的共鸣或偏好,而是权利义务的存在或是否受到侵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感情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权利来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对今后的所有社会成员发挥普遍的引领作用,其所追求的是整体的、全局的公平与合理,法律适用不能绝对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即使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对某个特定成员有所不利,也不能因此而改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行终1034号 曹磊】🔗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程序应保障实体正义实现,而非违法行为人逃避责任的籍口 一案态度鲜明地表示,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制裁违法侵权,监督强势权力,救济弱势权利。对于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紧急案件的办理中,即使出现瑕疵,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不造成影响,则不构成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事由。因为,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不是相反,更不应被当作违法行为人逃避责任的依据和籍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1715号黄河】🔗 公报案例&全国优秀裁判文书|婚姻关系经离婚登记予以解除后具有不可逆性 一案处理的是一个颇为特殊的场景,但法院的判决意义并不限于个案。本案的情形是: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本案法院认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对离婚登记中的被解除的婚姻关系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将会使相关人身法律关系处于随时可变化的不稳定状态,也会使社会公众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产生不安全感及不信任感。该类行政越权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越权无效的例外情形,不应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

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法院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课题,获奖文书不少都与此有关。例如,以下案件分别涉及安全生产、森林保护、水资源保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终84号 谭秋勤】🔗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责令整改不是责令关闭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行初1号 龚瑜】🔗 全国百优裁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行初3号 崔利平】🔗 全国百优裁判: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职到位|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行初380号 李燕】🔗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污水排放指标全部达标不影响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

以下两篇获奖文书则均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 张昊权】🔗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司法审查中不宜简单将行政征收行为归入公共利益的法定范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164号 刘利红】🔗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与行政行为的撤销

优秀特质五:有效推动法律发展

《行政诉讼法》一书中,何海波教授写道:“行政诉讼推动法律发展,表现为澄清法律条文、塑造法律原则、推动立法完善。”“法律织物的皱褶只能靠执法者通过法律解释去熨平。”如果一个行政裁判不止于适用本已明确的法律,而是在尚存争议乃至误读的规则适用模糊地带上给出了审判者清晰严谨的回答,这样的裁判自然具备更高的参考价值。

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11号 李广宇】🔗 全国百优裁判:“行政行为”不等同于“诉讼标的”|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就是精彩的示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前案已作出生效裁判,其他当事人可否就同一行政行为起诉”,法官在本案中指出,“行政行为”不等同于“诉讼标的”。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这样一个原告的权利主张”。不同原告分别起诉同一个行政行为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与“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概念,就此的讨论与厘清可为大量疑难案件处理提供启发。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其特殊的审级,可在个案裁判中“正本清源”,澄清关键的法律概念;其他审级的法院虽然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加持”,但也在行政审判中不断推动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

以规范性文件为例,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适用,法律规定得往往较为概括,面对具体个案时,则是法官的说理填补了框架下的细致肌理。以下三份裁判均来自中、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678号 马小莉】🔗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符合“附带性”原则 一案中,法官从三个方面阐释了“附带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321号  赵锋】🔗 授益性行政行为并不一定要求具有行为法依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一案讨论了规范性文件审查中,侵益性文件和授益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之区别。

此外,《立法法》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但并无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41号 孙继发】🔗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则 一案面对的问题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同时应如何处理”,法官在文书中提出了具体、完备的适用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同样有所作为。比如【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行初348号 耿辉】🔗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如何具体适用一案讨论的是同一行为既触发行政责任又触发刑事责任时如何承担,《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对此有简要规定,本案中法官则对如何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仅指导性案例“应参照适用”,但在争点近似的案件面前,这些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分析思路都可借鉴参考。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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