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探索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构建和谐社会,应突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公共责任,格外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政策,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系统化的发展思路,这也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需要。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再社会化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现代化程度的标尺。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控制能力低,易受不良环境影响的特点,本着保护教育优先的基本原则,我国力行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并规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办案的“特别规则”。如专门机构人员办理、慎用批捕起诉权、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参与庭审、法庭教育等。不容否认的是,这些政策更多地将思维局限在“刑法”与“刑罚”的框架内。而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很多非刑罚的替代性措施可以适用,如社区服务令、赔偿、有条件地解除指控(暂缓起诉)、警告等。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措施更加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法律教育,改过自新,顺利地回归社会。
综观各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现状,除了适用轻缓刑罚原则之外,更多地赋予教育与福利的色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无疑是具有保护帮教职能的机关之一。以未成年人刑事办案工作为基础,提出有效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理论和方案,对切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内涵,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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