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70%股权(自然人A出资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价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1.4元。
1.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哪个人所得税?
2.如需纳税,请提供纳税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等政策法规。
3.如需缴纳个税,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纳税?是否可以申请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
很多人对纳税主体的概念不清楚。自然人和本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大众直觉上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回事儿,无非是左口袋右口袋的区别。但是在税法上他们是两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举例来说最直观区别,自然人缴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67号公告中列示了以下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被认为理由正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很显然,自然人和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不符合任何一条。所以需要按照两个独立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来看待。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来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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