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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 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若纳税人不符合减免优惠,选中减免性质单元格按退格键进行删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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