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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被划伤 同学、学校、保险公司均担责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

身边的事儿

原告李明、被告王林系被告石镇中学同班同学,

争议

庭审中原告李明的代理人诉称:首先该事件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并不在教室内,存在脱岗行为,正是由于教师的疏于管理,才导致王林和原告闹着玩,被告石滚河中学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王林作为侵权人,将原告脸部划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的被保险人名字有原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重大影响,三被告应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责任;2、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王林的故意伤害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石镇中学辩称:教师有过错不否认,但是直接责任人应该是这两个学生。因学校投了保险,所以学校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王林的代理人辩称:1、本案原告李明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在上课期间违反上课纪律,是原告到被告王林的座位上和王林发生冲突;2、王林当时正在做作业,没有主观伤害原告;3、王林没有离开自己的座位,原告在课堂上擅自下座位,该案件的发生是由原告主动挑起的;4、石镇中学在教学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教师在该课堂上离开工作岗位,到教室外从事与教书无关的工作,如果当时教师在场,原告不敢擅自下座位。综上,原告主动下座位到被告的座位拉扯被告,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

综合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李明、被告王林、石镇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1:8。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原告李明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1499.87元、护理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60元(10元×6天)、伤残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共计24810.55元。原告李明承担2481.05元,被告王林承担2481.05元,被告石镇中学承担19848.44元。被告石镇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在校学生购买有地方住校(园)方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被告石镇中学应承担(除去精神抚慰金5000元外)的赔偿责任,即应承担15848.44元,被告石镇中学实际应负担4000元。

法理解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告石镇中学在上课期间因教师脱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原告李明在与被告王林嬉戏时划伤面部,对李明所受损伤后果,被告石镇中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明、被告王林在上课期间嬉戏,原告对其自身损伤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其二人为未成年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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