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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正式实施 湖南三人违法被行政拘留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我省开出首张《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1月4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湘潭市先锋乡先锋村,一家无证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厂内,一张《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由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签完字后,递送到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手中。

“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为何还在排污?”面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询问,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的李姓负责人无言以对。

而在厂房外的一角不起眼处,混杂着五颜六色的塑料碎片,散发着臭味的乌黑废水,正在汩汩流淌。

在确认排污事实后,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的李姓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是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个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被行政拘留的企业责任人。

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天,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对9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3天后,记者跟随雨湖区环保局与雨湖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已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污染企业进行再次检查。

责令停止排污而拒不执行的,不止一家。

姜畲镇的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槟榔生产。根据1月1日的抽样检测,该企业槟榔生产项目现场排出的废水中,COD超标3.4倍、氨氮超标3.9倍。雨湖区环保局现场下达的《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明确要求,该企业的槟榔生产项目限期在2015年1月1日11时59分停止排污。

然而,当执法人员1月4日再次检查时,企业仍在生产,排水管排出的黑色废水仍散发着令人作呕的臭味。

在先锋乡金塘村的一家加工废旧塑料的家庭作坊内,记者看到,塑料造粒机轰轰作响,产生的有毒废气刺鼻难闻,水槽里浸泡着各种肮脏的塑料袋。

“之前想过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吗?”

“没有!”同样是无证经营的金塘村废旧塑料加工作坊的刘姓负责人对记者说。

经环保执法人员取证后,这3家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企业的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5天行政拘留。

“金塘村这家塑料加工作坊,我们早在2014年3月就下令处罚,但一直未能真正关停。”在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看来,有了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环保部门终于能对环境违法案件“快拳出击”。

刘剑告诉记者,以前要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至少需要120天左右。这个“漫长”的过程包括:调查取证要7至10天,立案要3天,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有7天,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走3个月,催告需要10天,最后申请法院执行。

而现在,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环保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将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若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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