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http://www.zjhz.lss.gov.cn/html/12333zl/zcjd/dxsl/35812.html
我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从事营销工作的社会新人,在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了辞职,但双方在试用期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试用期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
为您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地方税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非农户籍后失业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籍转为非农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非农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计算。相加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应按照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其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并可享受其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中断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果累计中断年限超过12个月的,还可能影响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保险,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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