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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务经理遭遇职业打假人,如何从容应对?

 

在遭遇职业打假人时,是自认倒霉,还是奋起抗争,这是一个两难问题。职业打假人有着其天然的优势,但是法务经理也大有可为。从企业文化、企业合规、应对策略和方式等多方面找准着力点,自可有从容应对的底气,并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抗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文/丁龙兵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汇业法律观察


某日,倒霉的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迎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索赔1000元,因为栗子包装纸袋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更倒霉的是,方老板毫不犹豫地拒绝了这种在他看起来有些无厘头的“敲诈”,后来就收到了西湖区市场监管理部门20万元的罚单。一个卖炒货的,为什么如此倒霉?我觉得他应该是遇到了职业打假人(以下简称“打假人”)。很多品牌公司,在遭遇打假人时,直接把这等棘手的事情丢给法务经理。是自认倒霉,还是奋起抗争,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本文将尝试讨论这个难题的应对之道,与君作茶盏交流。


一、为什么斗不过职业打假人?


打假人,很少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但是,为什么与法律专业人士交锋时,他们总能胜券在握,最终往往是斩获颇丰。我们来看一看,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宝。


1、法律法规是“尚方宝剑”


要是手里没有称手又有威慑性的武器,是不敢在江湖上嚣张的。无需费力,只要加入这个行业,打假人便有法律法规这柄“尚方宝剑”。


众所周知,打假人常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其实,《广告法》有点偏门)。这些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利器。但是,打假人赖以最终得逞的往往是有关产品质量、欺诈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部门规定和复函等,这些才是最终认定企业是否违法的的判定标准。


举个例子,《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要求,“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谁喝过没有水的酒么?但是,就是这样规定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哥们”


这事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物价部门,多数情况下是工商)什么事?其实,他们是“恩怨哥们”。


要说起“恩”,打假人绝对要跪地叩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主要讲三点:


其一、国家和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奖励举报的规定(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搜一搜),此等奖励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的罚没款金额一定比例予以发放(现在理解方林富炒货店为何被罚了吧)。事实上,举报奖励是打假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你也想去举报?不行,你还没有那个关系呢);


其二、打假人常常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威慑当事人,往往一句“你不赔是吧?那我就去工商举报你”就搞定了(谁不怕被罚20万啊?);


其三、并非任何举报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处罚,或者行政奖励还不足以填饱胃口,这时的打假人还会走民事索赔。一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就会形成较为完整、详尽的行政调查证据,省却了打假人自行收证的繁琐和成本。


既然有了上面的“恩”,又怎么会有“怨”呢?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都喜欢打假人(或者喜欢所有的打假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搞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堪其累。然而,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如之其意,打假人往往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造成压力,逼迫其就范,以后自然就会配合的多了,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吧。


在利益的交织和对抗的交错下,打假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往往暧昧不清,经常好似一对打架又搞基的哥们。


3、法院也是其谋财的“刀把子”


法院普遍不太喜欢打假人,因为法官的审判任务很重,打假的诉讼案件既收不到多少诉讼费,还浪费不少的精力(尤其是产品质量判断标准方面的查明工作),一些法官还有一种被人利用着赚钱的感觉。但是,法院却经常不得不沦为打假人“赚钱”的工具。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最高院较为明确地表态,“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此后,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类的案件的判决基本趋于一致,不再严格区分普通消费者和打假人。当然,有观点认为此司法政策仅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保健品的领域,司法实践中仍有理解上的差异。


4、新闻媒体是其真正的“杀手锏”


作为一个打假人,不会运用丰富的新闻媒体资源(包括自媒体),充其量只是装虎的小猫咪,因为新闻媒体才是其真正的“杀手锏”。


真正的“不法商贩”并不怎么惧怕被曝光,反倒是众多优秀的品牌公司更加害怕负面消息。一味追逐眼球效应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整体不信任感、网络传播的无界限和及时性等因素,导致越是优秀的企业,越是惧怕负面消息的出现。


所以,一旦打假人祭出了新闻媒体,很多企业都会乖乖就范,毕竟相对于付给“某娘”的巨额封口费和事后的公关费而言,付点给打假人的那点钱,只是洒洒水啦。


5、企业怕事息事的心态推波助澜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在打假人找上门时,首先想到的事如何息事了事。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是自身存在一定问题的,更多的是在做算术题的(譬如律师费比打假人索赔要的还高)。


由于企业普遍存在怕事息事的心态,导致打假人的索赔障碍比较小,多数情况下非常容易取得赔偿,进一步激励了打假人坚决“打假”的信心。


二、如何与职业打假人斗争?


1、“打铁还需自身硬”


打假人之所以找上企业,是因为多少还是找到了一些瑕疵,有了一些把柄。这些瑕疵和把柄,并非都是有意为之,很多是无心之过。事实上,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件中这些所谓的瑕疵并非是真正的质量问题,也并非是存心欺诈消费者,而更多的只是某些方面没有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譬如标签、价签)。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为法务经理,对与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规、标准应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要将该等法规、标准进行广泛普及,避免无心之过,减少消费者权益纠纷,从源头上杜绝打假人的“敲诈”。我所为多家知名企业进行了特定行业内的产品标准和法规的梳理,提供产品标准指引手册,并提供相关的合规培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不惹事,但是事儿来了也不要怕”


改变企业怕事息事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决定了企业应对打假人的态度以及如何采取后续措施。未战先怯,其战必败。打假人找上了门,可以尝试着这么办:


首先,详细了解其索赔诉求和依据;同时,建议可以尝试从各个角度探知证据情况。只有在了解了这些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尽快对打假人提出的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核,并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核查问题是否属实、属于何种性质的问题,评估行政处罚风险和民事索赔的败诉风险。


再次,根据问题的性质、企业的态度以及法律风险综合考虑,作出处理方案。原则上,应首先避免负面新闻,其次是避免行政处罚。但是,若轻易妥协了事,很容易招致打假人蜂拥而至的局面,故该拒绝的,必定是断然拒绝。


最后,在和解的情况下,准备一个好的和解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3、与打假人打一场“消耗战”、“持久战”


打假人每开展一次“打假”活动,都会发生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但是他们是以该等成本博取收益且以此为生,万一败诉或不被支持(包括举报不成功),该等成本就是沉没成本,化为损失。要相信,不是所有的打假人都是年入百万,而且处处得胜的。


所以,在应对打假人时,可以采取“消耗战”、“持久战”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尽管也会发生相应的成本,但是此种成本与打假人的成本相比,是值得消耗。只有企业舍得消耗,才能阻吓住更多的打假人,以避免遭受不正当的干扰和恶意的索赔。


4、与辖区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与辖区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部门,更加是一个保护和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部门。所以,不管存不存在问题,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请其进行业务指导(善意提醒的是,如果你们就具体的违规、违纪事项主动请求业务指导,行政法上不构成自首哦),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熟悉和了解企业在法律框架下的合理安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企业文化等,也可以避免在出现一些“无心之过”或非显著性的违法行为的情况时的行政处罚。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打假人作为消费者进行投诉时,亦可充分运用行政调解的程序,给予双方更多的谈判空间,换取企业更多的应对余地。


5、化敌为友不失为一种良策


对于品牌公司来说,如果存在可能,化敌为友是一种良策。当然,前提是,有这种可能性。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本身也存在着“打假”的需求。在某些情况下,打假人上天入地的本事,可以为企业所用。此外,“打假”也存在着行业区分,一定的行业内一段时间内也就那些打假人活跃着。一旦与该等打假人建立了合作关系,也就建立了利益冲突的防火墙。


6、对于逾越民事界限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坚决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也存在着一些打假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顾问费”、“封口费”、“保证金”等各种明目的钱物,逾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民事索赔。


在索要的钱物金额达到一定金额或者具备相应的情节时,该等索要行为将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自称“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中国环保第一人”的董金狮,曾经也是鼎鼎有名的专家级打假人物,而今也身陷囹圄,原因也在于其以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因此,对于一些明显提出不合理并且有敲诈勒索嫌疑的打假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刑事打击。如此,一方面展现了守法企业的正面形象,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恶意索赔的宣战,阻却更多的打假人,避免企业经营遭受不正当的干扰。


职业打假人,作为一个依附于法律法规和企业违规而存在的边缘行业,其本身就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之争,而其对于市场诚信的提升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究竟是利还是弊,是需要进行调研的。随着行政管理职能和制度的完善、企业产品质量体系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市场化竞争的充分,这个行业前途将会很渺茫。所以,对于打假人,作为堂堂正正的法务经理,自可有一种从容应对的底气,采取各种可能的合法手段与其抗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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