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筹划点评: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转包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
策划要点:
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作者:新疆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部李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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