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生产企业,乙公司为零售企业,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示例情形最为常见,甲公司可直接按照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税额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开具增值税其他发票纳税申报事例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4日,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一批健身器材,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0元。
2016年5月,甲公司购入原材料10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当月已认证。
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丢失1件。
甲公司上期留抵税额10000元。
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遗失被盗腐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额为170000×1/10 = 17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申报表
三、包含未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申报事例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健身器材零售商场,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向个人销售健身器材,其中,开具普通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合计3000000元,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510000元,未开票部分的收入为2340000元。当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已认证,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00元,税额为170000元。上期留抵10000元。
对于未开票收入,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一栏。
不含税销售额为 2340000÷(1+17%) = 2000000 元
销项税额为 2000000×17% = 340000 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送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申报事例
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消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不再适用视同销售货物。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为鼓励基层职工多健身多运动,公司修建了一所职工健身房,将生产的部分健身器材放置其中供全体员工使用,同期该部分健身器材的市场销售价格总计2000000元。
当月,向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00000元,税额为510000元。
甲公司5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期留抵税额为1000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该笔业务中,自产的健身器材放于职工健身房,全体员工都可使用,这是一种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 2000000×17% = 340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设备生产公司,乙公司大型健身服务公司,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欲扩大经营规模,新增一个健身馆,2016年5月4日,甲公司将自产的市场价值为2000000元的健身设备器材投资于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0000元,税额为340000元。
甲公司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已认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00元,税额为170000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该笔业务中,甲公司自产的健身设备按市场价值投资于乙公司,这是一种将自产货物作为投资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税额进行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有关销售货物的综合型纳税申报事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项目主要有生产销售健身设备和器材,并自主经营一个健身场馆提供健身服务,2016年5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甲公司销售业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1000000元,税额合计17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200000,税额合计34000元。
健身场馆取得的健身服务收入1060000元。
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00000元,税额为136000元,当月已认证。
请某知名设计公司为自己生产的新品牌健身设备设计图案和LOGO,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30000元,税额1800元,当月已认证。
进口的一批原材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是金额为300000元,税额51000元,当月已通过比对。
上期留抵税额为0。
一般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行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当期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都可以作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应分别按照发票或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与税额,或者依法计算出的金额与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行次。
其中,如果存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还应当分别核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对应行次。
案例中,取得并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张,应按照合计金额、税额填写申报表。
计算①金额合计800000+30000=830000元
计算②进项税额合计136000+1800=137800元
案例中,健身服务为全面营改增后的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甲公司的健身服务收入为价税合计金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计算③不含税销售额1060000÷(1+6%)=1000000元
计算④销项税额1000000×6%=60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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