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图书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图书免征增值税。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备案
三、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四、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条件
对从事图书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图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既销售图书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图书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图书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申请材料
(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填写完整
2
近期图书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检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3
近期企业单独核算图书销售额的帐页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检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二)申请文书名称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备案
七、审批期限
7个工作日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接收地址:静安区昌平路991号1楼
网上接收:
上海税务(
http://www.tax.sh.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咨询投诉及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查询投诉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及权益保护窗口
(二)电话咨询查询投诉
12366(办理进程查询需转接各主管税务局远程坐席)
(三)网上咨询查询投诉
上海税务(
http://www.tax.sh.gov.cn/)
十、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图书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受理后,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近期图书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近期企业单独核算图书销售额的帐页,确认增值税减免。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市图书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办理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减免事项。
(二)特殊程序
无
十一、决定公开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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