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纳税信用等级不被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或D级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条件,即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三、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报送资料
序 号 | 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 必 报 | 条件报送 | 归 档 | 查 验 | 代保管 | 核 销 |
1 | 《税务资格备案表》 | √ | √ |
六、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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