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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认定申请

一、业务描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全文

三、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五、报送资料

序号

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

2

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

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

4

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5

纳税人申请报告

六、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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