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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28问



 

1、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

答: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统称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其中,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服务、旅行、建设、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项目下的交易行为;初次收入(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交易项目下的交易行为;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包括捐赠和无偿援助、非寿险保险赔偿、社会保障、其他二次收入交易项目下的交易行为。

 

2、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收付款金额有限制吗?

答: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3、问: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否可不提供交易单证?

答:原则上可不审核,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应交易单证审查。

 

4、问:办理服务收付汇业务需要申报哪些管理信息?

答:(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5、问: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是否还需要审核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取消了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且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6、问: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企业应提供关于整个退汇过程的说明材料、原汇入或汇出的交易单证,如有其它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7、问:如何支付国际运输费用?

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除进口贸易项下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外,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8、问: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红利如何汇出?

答: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还需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9、问:境内机构是否可以通过境内划转的方式归还个人垫付的因公出国产生的相关费用?

答:可以。在办理境内划转业务时向银行提供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10、问: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可否发生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

答:不可以。服务贸易法规规定,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可以发生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

 

11、问:境内企业在香港投资成立子公司,香港公司产生的利润汇回境内,应如何办理?

答:应凭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香港公司拟汇回利润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到银行办理收汇。

 

12、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应如何对外支付?

答:应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到银行办理付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其中,外国合伙人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银行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也可以直接由企业从该系统的其他用户端打印后提交给银行,如外汇局端、会计师事务所段或企业端。

 

13、问:境内企业从境外购买专利,应如何办理付汇?

答:一般情况,可凭合同(协议)和发票到银行办理付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14、问:我公司做软件出口业务,如何办理收汇?

答:(1)该软件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出口,如网络下载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可凭合同、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到银行办理收汇。

(2)该软件以物理介质提供,具有永久使用权的,如以光盘等形式大批量报关出口的,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收汇。

 

15、问:某企业支付相关人员的出国差旅费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答:不需要。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6、问: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费用,能否直接支付美元?

答:可以。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17、问:某企业与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长期货运合同,后因大宗商品价格原因未能履约,需向运输公司支付赔偿款,应如何办理?

答:该付汇属于国际赔偿款项下对外支付,企业应凭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18、问: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如何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答: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

 

19、问:支付服务贸易款项是否可以向银行提交电子单证?

答: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20、问:服务贸易项下5万美元以上付汇,需要分次办理的,可以只开一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分次签注吗?

答:不可以。服务贸易项下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企业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21、问:境内承包方从工程所在地或第三国采购设备对外付汇,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首先,应确定该境内承包方是否在境外设立了直接投资实体,如设立了承包工程子公司或项目办公室等直接投资实体的,应按照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未设立直接投资实体的,应按照服务贸易相关规定,提供以及能证明该采购设备用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预算表或结算单。

 

22、问:将境外电力工程建设部分项目分包给境内某公司,能否以外汇划转方式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提供分包合同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

 

23、问:企业在境外承建工程,能否提取外币现钞?

答:如工程所在地属于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可凭合同和预算表到金融机构办理外币现钞提取。

 

24、问:境内企业在国外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并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每月定期向境外支付境外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应如何办理?

答:由于该企业未在境外建筑工程所在经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因此上述款项均通过境外建设项下对外支付,应凭能证明上述费用真实合理的合同以及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

 

25、问:企业申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26、问: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存放境外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如存放境外主体是境内企业集团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27、问: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问:企业应如何申请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

答: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8、问:企业申请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以后,后续还要什么操作吗?

答:(1)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3)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4)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企业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5)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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