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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准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事项名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准


  【设定依据】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45号)全文(第二条,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二项,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二项除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第一条


  【申请条件】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政策的应在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逾期的,研发机构不得申报退税。主管国税机关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结相关退税手续。 


    【办理材料】


  (◆表示必报资料)


  ◆(1)A06315《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4)付款凭证


  ◆(5)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期限】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从受理申报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办结时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办结相关手续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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