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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口径】宁夏国家税务局12366热线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解答营改增的12个热点...

 

【营改增各地口径】宁夏国家税务局12366热线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解答营改增的12个热点难点问题

来源:宁夏国家税务局 TPSZSMART整理

2016年12月热点难点问题(节选)

发布日期: 2016-12-28

1、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申请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公司如果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请问我酒店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是6%,但我购进的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有17%、13%、11%,这些发票我可以抵扣吗?按什么税率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适用的税率不影响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还是11%,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需要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涉及到地税征收的税款是去地税部门缴纳还是通过自行申报进行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办理流程规定,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包括地税相关税费);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因此,在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涉及到地方税费的缴纳不用再去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也不需要自行申报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具体情况由地税窗口直接征收或由国税机关代征。

 

4、请问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5、哪些纳税人可以不用扫描认证增值税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6、我公司取得了开票企业用普通白纸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017年1月份热点难点问题(节选)

发布日期:2017-01-19

1、我宾馆为其他单位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宾馆为其他单位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其他业务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其他业务(除销售不动产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然人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能否分期分摊租金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您可按上述规定分摊租金,若月租金不超过3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营改增前租入的办公楼进行转租,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转租”属于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因此,若一般纳税人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为某旅行社,为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按文件规定提供旅游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因客户需要交通费发票而将票据原件提供给了客户,请问我公司应该以什么作为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因此,你公司可以将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6、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如你公司保证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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