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发生的汇兑损失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
(1)具有作者署名的意见不代表“威科中国”的任何立场和观点。
(2)署名作者或“威科中国”均不保证其所提供的专家意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完整性。
(3)专家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存在律师当事人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专家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署名作者或“威科中国”均不承担责任。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