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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温馨提示】
  (一)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
  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三)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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