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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销售方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红字发票是按照13...

发布日期: 2017-08-29   来源: 北京国家税务局

8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纳税人为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已备案过一个保险产品,再进行其他保险产品的备案时网厅提示“该纳税人已对该减免税事项进行减免税申请,不能重复受理”,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保险公司对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进行增值税优惠备案,应按每个保险项目分别进行备案。纳税人只要在网厅上报保存产品备案信息申请即可。

 

2.销售方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红字发票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

答:根据税务总局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3.销售方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按照13%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三行“13%税率”行目前已进行监控,纳税人无法自行填写,如纳税人确实开具了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4.目前,在网厅“增值税备案事项”模块下无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备案,在“软件产品即征退税”模块中纳税人可提交退税申请。请问:在提交退税申请前纳税人是否需要备案?在网厅无法备案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备案?

答:纳税人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在“软件产品即征退税” 模块中“软件审批确认”项下办理软件产品报备后,在“软件退税办理”项下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办理退税即可。不需单独进行备案。

 

8月征期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1.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目前网厅无变更合伙人选项,如何办理变更?是否全市通办?

答:建议参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中信息变更(适用于“三证合一”纳税人)的办税流程,携带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

上述事项属于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变更,可以全市通办。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业务取消,符合作废条件,去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否可以全市通办?

答:不可以全市通办,需要到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作废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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