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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计算
   十二、其他所得
   (一)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注释:
  1.目前适用“其他所得”税目的情况有:(1)证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客户介绍人(自然人)的手续费收入;(2)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3)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2.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先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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