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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答疑十二
 

一、此次营改增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博州博乐市辖区有2户纳税人由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典当行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极少,经测算企业实际税负比原缴纳营业税增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的有关金融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中未列举典当业。请问一般纳税人的典当公司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望给予明确为盼。

答: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中铁外服签署《尼日尔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尼日尔,是工程劳务合同,该合同是中铁外服承接的尼日尔工程劳务再分包给该单位一部分工程。现该建筑安装公司需向中铁外服开具发票结账,企业提出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对中铁外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存在此类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地税都没有登记信息),现在需要转让集资建房,合同为2016430日之前签订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方为其他个人的,现在申请开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关于此类业务发票应由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如需国税局开具,是否需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答:问题表述不清,请核实430日以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四、根据《注释》规定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初装费应该算作经营者的兼营行为,将其与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分别核算,还是视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应税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的税率(征收率)核算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行为。

五、电视台租用联通、铁通的宽带向用户收取网络流量费的行为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中的“出租或者出售带宽”业务还是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答:有线电视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网络流量费的行为属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那么该销售额是否包括设备及动力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动力的价款。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那么扣除时是否必须为同一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八、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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