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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排污出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即排污单位要获得允许方可排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后,并不免除环境保护其他法定义务,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出让排污权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2015年7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联合印发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明确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具体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2015年8月,自治区党委常委第56次(扩大)会议原则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5年9月,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编办有关人员赴陕西省、浙江省,就排污权交易机构设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定价标准、平台建设和交易规则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调研。2015年12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64号),要求我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制定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其说明。

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是体现厅党组完善体制机制、研究政策制度、执行规矩程序理念的具体举措。在当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初步测算,试点期间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达1.8亿元/年,而且随着工作扩面,相应收入会逐年增加,对缓解自治区财政收支压力矛盾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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