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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买方提供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卖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或者协议;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原件;

  (六)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七)以委托出售方式销售的二手车,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八)经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二手车,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六、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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