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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及有关规定,现就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企业按照其在工商、商务部门的登记、备案类型和实际经营行为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

  三、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买方提供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卖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或者协议;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原件;

  (六)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七)以委托出售方式销售的二手车,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八)经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二手车,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本公告规定为他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如实填列除“经营、拍卖单位”栏以外其他栏次的内容。

  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如实填列除“二手车市场”栏以外的其他栏次内容。

  八、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如实填列除“二手车市场” 栏以外的其他栏次内容,所需资料同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九、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如实填列除“二手车市场” 栏以外的其他栏次内容。所需资料同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除外)的规定,另外还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二手车交易市场还应建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簿(见附件)。

  十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确定的评估价格或湖北省二手车交易行业协会《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评估价格的意见》确定的最低评估价格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计税价格。

  最低评估价=原购车价×降价系数×使用年限系数。其中:①原购车价:购置新车时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②降价系数:50%。③使用年限系数: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逐年递减10%。从第十一年开始不作下限规定,由买卖双方根据车况自行商定。

  正当理由,是指车辆由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价值大幅减损,且能提供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部门出具的鉴定、理赔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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