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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乘邮轮去日本途中坠海溺亡,家属索赔130万元被法官驳回

近年来,中国老百姓的钱袋子越来越鼓,出国旅行成为了重要的娱乐消遣,当游客不幸发生意外,与旅行社就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或诉讼时,行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院采证时是决定性环节。关注旅游法律案例,维持良好市场秩序,请

看今天的《一周一法》。

案件回顾

上海一游客奚某某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赴日邮轮游,在途中因自身原因坠海溺亡。家属以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130多万元。

该赴日邮轮抵达日本长崎后,导游发现奚某某联系不上后,又等待了15分钟,与船上工作人员确认其并未下船后便上岸组织其他游客活动。岸上行程结束后,导游返回船上发现其房间无人,也联系不上,在船上找寻未果遂报告邮轮组。

随后,旅行社通知其家属奚某某失联,并向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报案。几日后,日本驻上海领事馆通知家属奚某某尸体已发现。旅行社为其家属一行3人预定去程机票、酒店、当地用车及翻译人员,并垫付了相关费用。

日本当地警方出具死者户籍等判定报告书,载明死者持有身份证,显示为奚某某,经DNA鉴定判定其身份。同日,日方出具遗体鉴定书,证明死者死亡直接原因为溺亡。

双方合约约定

在游客与旅行社行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甲方未委托乙方就该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协助处理;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条款中还约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和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严加注意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原、被告双方态度

原告: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清点人数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邮轮上也没有完整的监控设备,因此旅行社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构成违约。

被告:旅行社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向奚某某家属支付27397元补偿款(包括返程机票19818元和旅游费7579元)。

法院审理及分析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死者家属的巨额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奚某某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独立活动,不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导游在集合清点人数时,发现奚某某未到后,及时与其进行了联络,并且与邮轮工作人员确认其并未下船后,等待15分钟方才继续组织其他游客进行后续行程,在当日活动结束后仍与船上工作人员进行了寻找,上述措施符合当时邮轮旅行的现实客观条件。

事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家属朱某某等人前往日本处理相关事宜,且垫付了相关费用。关于邮轮的监控设备安装情况,朱某某没有举证证明其不符合安全保障需求,仅以监控未能记录事发具体情况而主张其不符合规定,法院亦难釆信。

综上,原告主张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而旅行社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27397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启示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如因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旅游者不得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要求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分析,对于界定旅游者自身原因意外伤亡,旅行社在履行相应安全义务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次判决提供了一个范例。

在此呼吁旅游者重视身心健康,在身体条件适宜出行情形下订购相关旅行产品,选择安全出行。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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