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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危害探讨
网络游戏的危害探讨


2011-8-10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脑也悄然进入到千家万户,孩子无异是最高兴不过的,可家长的担忧随之而来。大部分的孩子在家使用电脑并不是用作学习上,而是玩电脑游戏,而且有些还是大型的网络虚拟游戏,这样令孩子最终迷失在网络游戏中不能自拔,学习成绩就当然一落千丈了。长久下去,身心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就如周某一样,由原来活泼调皮又刻苦变成内向甚至木讷的性格,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长期沉浸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致使他与现实世界脱离,这就是最根本的原因吧。

  还有更甚的学生在网吧几天几夜甚至连续十几天地上网玩游戏,造成视力下降直至失明。他们太痴迷网络游戏,达到了可以不吃饭、不睡觉的巅疯地步,饿了喝口水,困了伏在电脑桌上打个盹,通宵达旦地玩游戏,由于玩游戏时精力高度集中,伴随着血液加速、心跳加快,人的体力、精力消耗很大,最后出现虚脱,甚至瘁死在网吧。《半月谈》上曾经报道过一幕荒诞而真实的惨剧:一名沉溺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的13岁男孩小艺(化名),选择一种特别造型告别了现实世界:站在天津市塘沽区海河外滩一栋24层高楼顶上,双臂平伸,双脚交叉成飞天姿势,纵身跃起朝着东南方向的大海“飞”去,去追寻网络游戏中的那些英雄朋友:大第安、泰兰德、复仇天神以及守望者……当时目睹这一惨剧的一位清洁工事后感叹:“我从来没看见过这样一种奇怪的自杀,设计好那么标准的飞天姿势,而且带着笑脸,毫无痛苦!”其实安全上网也是可以的,适量玩一些无害的游戏也可以,但不要太过迷恋网络游戏,再网上不要轻信他人,和网友见面要和大人一起,如果对方不愿意那就不要见面,但最好不要和网友见面,给坏人带来了机会。首先,它侵占了青少年的学习时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不仅浪费了无数父母的血汗钱,也白白耗费了自己本应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多少有才华的少年一旦被网络游戏俘虏后学习一落千丈,国家的宝贵人才就这么被摧残了!

  其次,侵蚀社会的道德水准。大量内容低级、荒诞、赤裸裸地鼓吹利己主义、冷血拜金主义的网络游戏内容,正在对沉迷其中、正处在世界观形成关键阶段的青少年散布精神污染,使他们失去理想,失去道德感,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失去做人的起码准则。这种“电子垃圾”和“精神毒品”,正在与学校、家长,与全社会争夺我们的青年一代。如果一代青年都接受了这种潜移默化的灌输,为自我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未来的中国社会将是什么样子?人们还有社会责任感吗?还有自我牺牲精神和爱国主义吗?社会还有凝聚力吗?

  第三,降低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能力。不谙世事的青少年一旦沉迷于网络,就大大减少了社会交往和增加社会知识的机会,其意志、品质、自制力、交往能力变得更加脆弱,社会责任感也更加淡薄。

  第四,损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大量课间甚至上课时间用于上网,占用了必要的运动时间,降低了青少年的健康水准。更可怕的是,科学研究表明:沉迷于网络游戏和沉迷于物质毒品对人的神经系统的损害极其相似。当今网络游戏的内容,就是不折不扣的“精神毒品”。

  第五,网络游戏在更大程度上引发了犯罪,淡化了家庭关系,以及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更为恶劣的是,网络游戏开发商还在加紧吸收一些我们最优秀的软件工程师以开发出更加“好玩”(换句话说更容易让人上瘾的)游戏来。这些优秀的软件工程师本来可以去创造真正有利于社会的知识,现在他们却被用来制造更具有毁灭性的“武器”(游戏),进而吸引更多的青少年迷恋上网络游戏。这对于网络游戏开发商当然是一种良性循环,但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却是一个恶得不能再恶的恶性循环。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网络游戏正在与国家展开一场人才的争夺战。

相关文章:调查显示:网游比色情更能危害青少年

佚名

2011-8-10

   5月17日,以“保障儿童网上安全”为主题的“世界电信与信息社会日”到来之际,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我国近半数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青少年上网时长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近七成青少年靠网络“减压”或“发泄情感”,半数以上青少年因上网导致身体不适,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呈增长趋势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调查认为,由于网络伤害,当前我国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近半数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

  调查显示:48.28%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39%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49%的青少年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

  调查认为,色情信息和暴力信息是青少年遭受网络伤害的两大因素。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统计,抢劫罪的数量在1999年后上升为未成年人犯罪之首,性犯罪的案例近年来也有所增加,而其中八成左右都与网络有关。

  “青春期的孩子对异性比较感兴趣。网络里的色情信息对他们影响很大,一些青少年强奸类犯罪的违法犯罪动机就是受到网络中淫秽信息的诱惑。美国已发现一些性暴徒的犯罪行为曾在网上进行过多次演练,最终在现实生活中复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儿所所长孙宏艳说,“至于在网络游戏中长期的砍杀、爆破、飙车、打斗、枪战,会使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发生错位,逐渐认为网络中的砍杀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合理的,从而在现实中予以实施。”

  中小学生受网络游戏伤害最深

  调查显示,我国22岁以下的网络游戏用户占到了总体的52.5%。网络游戏在中小学生的应用中排列第三位,玩网络游戏是中小学生上网的重要内容,网络游戏成瘾或沉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另外,不良网吧缺乏有效监管,更让这个问题雪上加霜。

  玩网络游戏首先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晨说:“过度沉溺于游戏会造成视力下降、失眠、肌肉酸痛、大脑发育受损、激素水平失衡、免疫能力降低、紧张性头疼、焦虑、颈椎病、干眼病等肉体伤害。如果在网吧,伤害会更严重,因为玩游戏时精力高度集中,会血流加速、心跳加快,体力、精力消耗很大,再加上网吧人口密度大,空气混浊,烟味、食物味、汗臭味,味味俱全,机器声、打闹声、脏话声,声声刺耳,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

  “玩网络游戏还会使玩者对现实世界反应迟钝,疏于社交活动而导致性情孤僻;其次,沉溺者即便清楚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无力对自己加以规范,无法有效地控制游戏时间,游戏成瘾后玩家会渐渐失去对日常生活的管理能力,离开游戏后玩家会出现戒断症状,产生严重的空虚感或失落感,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陈晨说。

  这种身心不适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业。迷恋者会在网络游戏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能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学习精力不集中,学习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学习障碍。

  四类青少年易为网瘾所害

  由于网络虚拟世界的诱惑和青少年自我实现欲望强、青春期心理不成熟以及未学会正确应对现实挫折,青少年上网时间长,就很容易沉迷网络导致成瘾。在本次调查中,有55.32%的青少年对“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比如3天)不上网,会觉得难受么?”这一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

  根据本次调查分析,四类青少年易发展为网瘾者:

  一为生活在家庭环境冷漠,缺少温情教养方式的青少年;二为采用幻想和退避等不成熟应对方式心理的青少年;三为社交焦虑水平较高和社交效能感较低的青少年;四为自我认同度较低的青少年。

  “其中,家庭因素最主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那些沉溺于网络、流连于网吧、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家庭关系不和睦,有的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和关爱,致使这些孩子对家庭没有归属感,经常借助于虚拟世界来填补内心的孤独,久而久之,上网成瘾。另外,由于家庭对他们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父母没有做一个好的榜样,他们便更多地从网络中学习为人处世的态度,而缺少有效辨别是非的能力,把虚拟世界中的极端行为带到现实生活中,从而导致行为失范。这些青少年在网络中既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被害人,也容易成为网络中的施害者。”孙宏艳说。

  沉迷网络对青少年的人生发展带来损害。一方面沉迷网络威胁他们的自我同一性形成,包括自我概念、自我存在的一致性与连续性、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社会责任意识,直接损害了他们健康人格的塑造;另一方面,上网时缺少“他人在场”的压力,“快乐原则”支配着个体行为,这种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导致了许多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沉迷于虚拟世界,而导致社会化不足,使他们社会应激源多、幸福感低、攻击性强、孤独感重。这些损害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业、工作、家庭生活。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增长

  调查显示,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据公安机关公开发布的数据统计,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增至2700余起,2001年为4500起,2002年为6600起。这表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网络违法信息;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调查认为,打击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管从1994年起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网络立法还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再次,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据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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