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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时代收取燃气和暖气开户费是否符合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受理时间2013/7/11
问题标题商品房预售时代收取燃气和暖气开户费是否符合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问题内容近期,本人在绿地公馆售楼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天然气开户费由买受人依照目前泰安市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缴费标准每平米26元,按照预测建筑面积收取... 2、暖气开户费由买受人依照目前泰安市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缴费标准每平米55元,按照预测建筑面积收取... 本人在签订协议前明确表示:未见到“泰安市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出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对方工作人员去请示领导后答复说:“没找到,不知道在销售部、工程部、还是在办公室,档案资料较多,不便查找”。 本人拿出提前备好的《泰安市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范》中 泰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 第六条中的内容,表示对方需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对代收代办的收费注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在绿地公馆售楼处(个人认为签订协议的地点为交易场所),未在交易场所任何位置见到利用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电子显示屏等任何形式的公开标示。 经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局联合转发的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之规定:“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根据李洪峰市长于2008年6月24日签发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之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10页,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承诺,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3)、供暖:2015年5月31日达到敷设入户,具体开通依政府及热力公司规定; (4)、燃气2015年5月31日达到敷设入户,具体开通依政府及热力公司规定;... 个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明确由出卖人承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其他设施正常运行,且此项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文件要求,应由开发商交给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而不是由业主承担。 依据:李洪峰市长于2008年6月24日签发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及相关设施。” 另根据绿地公馆工作人员介绍,开发商代收的暖气开户费、燃气开户费将直接拨付给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本人就此事与12358沟通时,岱岳区工作人员表示,代收需要有相关代收协议,在签订合同之前未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绿地公馆在未公示相关收费依据、代收协议、收费标准文件资料的情况下,征收了命令禁止收取的有关费用,存在乱收费行为。 本人申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给予明确回复。 (因涉及个人隐私和担心开发商诋毁报复,暂不能提供联系方式,相关答复请回复至邮箱:kaihufeiwenti@163.com,请谅解。)
办结时间2014/1/17 10:05:10
满意度评价11
受理单位泰安市物价局
处理结果这位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件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燃气、暖气开户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的问题后,我局非常重视,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请示和咨询,现答复如下: 1、接到举报投诉后,我们立即派人到相关企业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发现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开户费名义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建议来件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泰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收取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征收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费用。 3、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到泰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拨打12358进行价格举报,并请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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