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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根据有关立法,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工或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向他们提供全部医疗康复费用,并补偿其因此可能损失的全部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生活水平不至于因遭遇工伤或职业病而下降的社会保险项目。工伤保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提供经济援助以保障因工或因公致残者以及因此而死亡者被赡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二是向他们提供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和康复乃至丧葬所需的费用,有时也将提供直接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包括在内。因为工伤具有因工或因公负伤的性质,工伤保险也因此带有%26ldquo;赔偿%26rdquo;的理念,所以与类似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医疗保险、伤残保险等相比,其待遇标准更高。

  工伤保险的历史演进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险项目。17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伤风险与大机器的生产方式相伴相随而来,在当时劳动保护设备不足的环境和条件下,对劳动者的威胁极大。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人遭遇工伤或职业病的责任被视为主要应该由雇主来承担,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强制雇主必须对工伤或职业病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在遭遇较大的意外事故时,中小企业雇主因此而破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于是,雇主们开始着手建立用于工伤赔偿的共同基金。1884年,德国政府立法规定,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投入资金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此后,西方发达国家都逐渐建立起类似的制度。1964年,国际劳动大会将重新修定的工伤保险公约改为《工伤赔偿公约》,强调了%26ldquo;赔偿%26rdquo;的概念。这项制度随着工业化的逐渐扩张和蔓延而传播到世界各地。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一共有13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德国模式建立起雇主和雇员双方投入资金的社会保险方式;而在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仍然沿用%26ldquo;雇主责任制%26rdquo;的方式,就是所有的费用都由企业或雇主来承担。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应该负担其医疗费用和工资;因工负伤的职工治疗终结确定为伤残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给予退休费、残疾抚恤费或残疾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该给予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的则负担其丧葬费和受赡养亲属的抚恤费。当时规定此项经费应该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以后实际上转为完全由企业负担。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设想,这项制度终于在2004年1月1日随国务院颁发《工伤保险条例》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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