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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死刑少杀不等于放纵罪恶

强调死刑少杀不等于放纵罪恶

 

20095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门前。随后,自首,这个自首当成了“免死金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这个判决,也将云南省高院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竟然宣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在田成的眼中,公众成为落后愚昧的代表,因为群情激愤,似乎这个国家就不冷静了,这个民族就疯狂了,要求正义地处决杀人犯,社会就变成了宣泄的社会,属于公众狂欢式杀人。也就说,他们是代表先进的法理观念,因为他们认为,应当废除死刑这个落后愚昧的同态复仇的做法。

 

法律杀了药家鑫,难道就是田成所言的这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做法?田成为了印证他们代表的是正义,还要求公众等待十年,说公众就会有新的看法,也就说,田成认为,我们的民众意识落后十年,他们的判决先进十年。但我们同样有权力要求,田成们十年之后,他们的良心不要发痛。面对两个惨死的生命,如果没有公正的结果为他们伸张正义,如何能够安慰那两个无辜的冤魂,还有一个三岁的小孩。如果他们死的活该,只要自首都可以免死,那么,那两个冤魂的正义如何伸张,不是公众无端要求杀人,更不是狂欢是轻率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而是他结束别人的生命在先。

 

舆论关注,被他们当作干涉司法的公正,如果他们真能够公正地判决,公众何至于如此愤怒。想借助司法的名义替自己谋取私人的名声,或则为了接受追捕成本鼓励自首,就能免死,这种交换实在是在破坏法律的尊严,而这种所谓的“先进的判决”,还被认为是他们优越于公众的地方,公众简直被描述成为一群暴徒,这个国家也被其蔑称为不冷静的国家。

 

法官自由裁量全是值得尊重,但是,法官的判决要经得起考量,如果仅仅以所谓群众都是笨蛋,他们都是为了法律理想而作的圣人,那么,我们只是想问一下,如果那两个惨死的生命,是他们的亲人,他们还主张所谓的废除死刑的先进理念吗?为什么判决不能让大部分的人满意,网民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这鲜活的近98%的投票率,正是代表了民意的倾向,任何法律的执行,都要符合习俗,如果脱离公序良俗而作出的判决,即使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足以产生更大的危害。任何一个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不仅仅要遵守法律,因为遵守法律是你的职责,同时,还要考虑,显失公正的结果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冲击。

 

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要保护民众的权益,也要符合民意,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如果为了哗众取宠,就可以玩弄法律,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就认为公众的愤怒就是在狂欢式杀一个人,他还没有挑衅调谐民意,已经不是制度问题了,而是个人在制度的幌子下,显示自己的那种幼稚的把戏。

 

我们也认为,死刑应当有所限制,但可以在处决方式改进,少杀不等于让正义受气,慎杀也不等于让冤魂愤怒。更不能因为这个所谓的先进理念,亵渎法律的尊严。法律秩序不容亵渎,更不容玩弄,尤其是判决者,判决后应当接受公众和良心的检验。如果任由法官肆意妄为,那么,法律只能成为一些人手中的可生可死的玩偶。

 

云南省高院的法官们应该反省了,到底是这个国家和民族疯了,到底是公众还处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牢笼中,还是你们这些所谓的学术精英,法律的判官疯了。罪当其罚就是正义,罪不当其罚,不是无耻就是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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