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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应做好的几项基础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应做好的几项基础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在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坚持规划先行,并经依法批准由国家建立一套系列的、完整的空间规划制度及体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遵循的事项

1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2、落实和统筹布局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并对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加以细化《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3、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做好的几项基础工作

1、搞好土地调查。对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是明确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三是是编制公布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条例》第四条)

2、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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