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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的犯罪的认定

  犯罪的认定,首先是指罪与非罪界限的正确区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因此在理论上也须予以重视。犯罪概念是一切犯罪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是犯罪认定的法律根据,因而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则是从微观上分析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因此,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     

    (一)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以区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前半部分规定了犯罪定义,在但书中又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是指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不严重、不恶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构成犯罪。对不认为是犯罪不能理解为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而应当理解为不构成犯罪。
    (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1.从主观罪过上加以区分。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2.从责任年龄上加以区分。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3.从责任能力上加以区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4.从行为性质上加以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1.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有的行为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其他人员实施该行为的,不能构成该罪。当然如果其他人员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应以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论处。2.从犯罪主观方面区分。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实施这类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的行为要求明知某些情况才能构成犯罪,如窝赃罪;有的行为具有一定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3.从犯罪对象上区分。如遗弃罪对象只能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非此不能构成本罪。4.从犯罪客观方面区分。有的犯罪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如非法狩猎罪;有的行为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有的行为要求以特定手段(方法)实施才能构成犯罪,如防害公务罪;有的行为需要造成一定后果才构成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5.从情节上区分。有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侮辱罪;有的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如虐待罪。这些只是一些比较常见的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刑法条文规定的区分标准并不限于此,在实践中要注意根据不同行为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从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违法性是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情形。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规,称为民事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称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走私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而走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中的走私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由此可见,只有当社会危害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应受惩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应受惩罚和不需受惩罚是两个意思,应当加以区分。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说明,行为还是犯罪的,只是不予刑罚处罚罢了,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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