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想了解我们请您回复“0”,若您想观看以往内容请回复:1、2、3、4、5,如获取周一内容就回复“1”,周五内容回复“5”。
↓↓↓下面开始正文↓↓↓
【案情】
某报记者街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以渲染寒潮来临之境,刊登在某报头版。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导致其妻见报后大怒。原来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情人关系。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子因该图片新闻暴露了隐情,认为报社侵犯其隐私权,要求报社赔偿损失。
【分歧】
对于该案中报社是否侵犯男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男子携其“情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其应承担“地下情”曝光的风险。即使不是遇到记者拍摄雪景,而是遇到熟人,其“隐私”也有可能被曝光,故报社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记者明知拍摄是为公开发表,因此应在拍摄前先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不仅包括照片中的主要人物,也包括可能出现在照片上其他被拍摄者。未征得同意而拍摄且公开发表应是侵权行为,故报社侵犯其隐私权。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秘性是隐私权的重要特征。
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该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图片,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养“秘密情人”,虽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属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此而言,记者同样没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报社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不构成侵权。
作者:樊涛(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我的账户:中国侵权网
我的账户:QinquanLaw
我的简介:中国侵权网始建于2007年,依托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侵权法律实务的著名律师组建,由数十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法律专家、学者以及顶尖技术人员组成团队为网站提供支持,意欲打造成国内在侵权法领域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实务网站。
建此网站的初衷,是从法律专业角度为现实生活中多发、常见或者错综复杂的侵权案件进行实务探讨,解决侵权业内律师实际操作中的难题,进而展开对侵权法理论的研究,以及侵权责任法后的律师实务的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仅仅靠电脑网络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特此建立微信版“中国侵权网” ,敬请支持,谢谢!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