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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标讲故事:高压输电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受害人过失不能免除电力企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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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11月的一个周日上午,家住蜀山区南岗镇的范某到水库花10块钱购买了钓鱼票进入水库钓鱼,下午2点左右,范某准备收拾回家,但起竿时,鱼竿上的部件碰到了头顶上方的高压线,范某当场触电身亡。范某的父母妻儿为讨一个说法,将水库承包人冯某、发包人南岗镇政府、所有权人肥西县水务局以及水库边高压线的产权人合肥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40余万元。

   冯某认为,水库系天然形成,高压线也不是自己架装,自己在鱼票上已经印上“线杆有电、注意安全”的字样,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在高压线旁钓鱼的危险性,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岗镇政府和肥西县水务局均表示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范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合肥供电公司则认为,范某在高压线下从事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垂钓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起纠纷中,高压线的电压高达10千伏,应属特殊侵权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行为,电力部门应予免责,但合肥供电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水库附近的高压线下设立标志牌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界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范某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触电,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冯某作为垂钓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垂钓场所,虽然鱼票上有提示,但其尚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冯某应当在合肥供电局承担的责任范某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岗镇政府和肥西县水务局均未对范某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无须担责。最后法院判决,合肥供电公司按照40%的比例对范某家人进行赔偿,冯某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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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的判断

   在电力行业内部,10千伏及以上的电压被称为高压,以下则称之为低压。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之一,但却没有对“高压”作进一步的阐述,不但没有表明高压的电压等级,甚至连“高压就是指高电压”这一点都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从物理的角度看,高压亦可指称高水压或高气压等。直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后,这些疑惑才得到解答。该解释与电力行业的惯例有所区分,将1千伏及以上电压称为高压,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实现了法律适用前提的明确化。 

   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与低压触电两种,其法律目的在于确定不同电压等级触电案件的归责原则。一般而言,高压触电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低压触电往往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

(二)认定电力设施产权人中产权分界点的判断

认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把握分界点的概念。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指相互连接的供电设施的资产归属,在地理上或电气上划开的位置。在实践中,电力设施的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1.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以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3.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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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账户:中国侵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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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此网站的初衷,是从法律专业角度为现实生活中多发、常见或者错综复杂的侵权案件进行实务探讨,解决侵权业内律师实际操作中的难题,进而展开对侵权法理论的研究,以及侵权责任法后的律师实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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