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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私房钱”在离婚时能否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春节过后,从山东宁津老家过完年回到山东德州后,徐建和王丽二人决定离婚。


徐建和王丽是在2000年于德州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的,2001年春节前夕结婚。儿子出生后,迫于生计夫妻二人开始创业,承包了某品牌空调的售后安装工程服 务,二人打拼十余年,事业有成。随着徐建的事业越做越大,应酬也越来越多,妻子开始猜疑他的生活作风有问题,这让每天在外打拼的徐建感到心中委屈,夫妻之间的争吵多了起来,于是决定离婚,并很快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就在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徐建偶然发现了妻子王丽的一张银行卡,通过查询发现卡上有10万元。当徐建问起王丽这笔钱的事情时,她并不避讳,称是自己平常省吃俭用攒下的“私房钱”,以防将来徐建变心留作备用。


“我可以给她钱,但是我不想听到她说我变心,我们走到这一步都是她多疑,而她存钱竟然是防止我变心,我更不能忍这口气了。”听了王丽的解释,徐建感到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侮辱。


于是,徐建要求王丽将钱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遭到了王丽的拒绝和再次言语侮辱。徐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女方的“私房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王丽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丽在15日内支付该笔款项的一半给徐建。(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律评析:


对于“私房钱”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官认为,需要结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而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 夫妻个人财产和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的应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一般是指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或与一方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并不为他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并非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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