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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刀尖上的舞者--凄谈律师“六悲”

美国有21位总统是律师,著名总统林肯、福特都是律师出身。当律师可以跻身总统,这是何等的荣耀,这是何等的自豪。当时,香港电视剧《法网柔情》正在热播,女警官舒敏,好不容易抓了一名'杀人凶手',年轻的大律师倪博文出庭辩护却使其无罪释放。大律师的滔滔雄辩令我们折服,起死回生的跌宕情节让我们叹为观止。带着对律师行业的美好憧憬,带着对律师事业的向往,于1987年我开始踏上律师生涯。近20年来,律师事务所由国办所,到合作所,最后走上合伙制道路。律师也有国家发工资抱着铁饭碗,到断奶截流自己养自己。大风大浪,时代变革。漫漫律师路,幽幽情自知。迩近,惊闻北京律师王令称被法官殴打所说的一段话使我大为伤感。王令律师说:“他(指天津某法官)可以打我,但请不要在法院打我,请不要在我履行职责时打我。他这么做,让我感觉打的不仅仅是我,打的是法律。” 西方有句谚语,“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打人犯法尽人皆知。法院是律师履行自己职责的职场。若王律师所言属实,谙熟法律的法官却在法院对律师大打出手,那将是法官的耻辱,法律的蒙羞。 律师发出你可以打我但请法官换换地方打我的呐喊,这种无奈,这种凄楚,这种无助,这种难堪,实在让人吃惊。我曾在10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叫《下辈子我还作律师》,但是,回顾律师职业生涯,前瞻律师未来,茫茫律师路,惊惧早自知。律师应当是刀尖上的舞者。

一、法律错位,深陷囹圄,律师之悲哀。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人身自由被剥夺、被限制的痛苦,对经常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以说记忆犹新。但是一旦有一天,律师从辩护席走上了被告席,自己为自己辩护,那将不单单是对自己人生的嘲弄,那种凄惨不能言表。据中华律师协会不完全统计,被官方刑事追究的律师竟然高达100多人,律师真是谈虎变色。

  确实有一部分律师知法犯法,以身试法,那只能咎由自取,自食其果。但是,有许多律师不能不说是被错误追究,罗织的案件也不能不说是冤案。



其一、错误将律师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尽管国家不再给俸禄,不再给编制,但是由于律师的档案由国家人事部门管理,主任由司法局任命,所以律师一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具备《刑法》第382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少波曾被以贪污罪判刑11年,后经上诉,二审判决孙少波无罪释放。

  律师显然不是《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会见被告人时,若被告人脱逃或者出现其他意外, 律师竟然被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彭杰是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尽管由于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与看守所一监管人员内外勾结,另一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才导致被告人有预谋的脱逃得逞,但法院仍以犯“忽职守罪”判处彭律师有期徒刑三年。于1996年二审才改判彭杰无罪。

  尽管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明文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递交法院的卷宗没有标明国家机密,但是,稍有疏忽,被告人家属看到了律师从法院复制的起诉书或者卷宗材料,那么律师竟然会撞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律师曾被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幸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

其二、错误对待改革过程的新生事物。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也在摸着石头过河,所以会出现许多新生事物。有些律师事务所经当地的税务部门许可实行定额包税。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就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的、实行定额包税的律师事务所。但是 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律师偷税案却做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惠有期徒刑4年,判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罚金115万元。经多方努力,二审改判为无罪。

其三、立法缺陷。

  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享有豁免权的。我国1990年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但没有被人大批准,因此至今还没有生效。而我国《刑法》第306条却情有独钟专门为律师规定了律师妨害作证罪。由于刑事案件现在实行抗辩式诉讼,辩护律师与控方对抗程度明显增加。如果被告人口供发生变化,尤其是证人证言前后不一,律师极有可能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证人前面给控方提供的证言真实?还是证人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证言真实?真可谓鱼目混珠真假难辨。但是纵然后提供给律师的证人证言真实可靠,但是,由于证人可能有涉嫌伪证罪的威胁,大多会明哲保身,在冲突出现以后,想让其凭良心说真话实在是勉为其难。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牺牲自己。新《刑法》实施以后,不少律师被以律师妨害作证罪追究。

二、殴打拘禁,伤害致残,律师之悲惨。
 
  在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的中国,打官司往往被视为耻辱或者迫不得已。纠纷升级,矛盾激烈到不可收拾的时候才可能诉诸法院,对堂公簿。律师本来以保护弱者的身份出席法庭。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水必湍之。出色的辩护,出彩的代理,通常也是律师被攻击的开始。在许多情况下,风头浪尖上的律师往往成为被伤害的直接对象。维权者在为他人维权的同时,却变成被害者,有的被伤害的境况简直残不忍睹。

其一、遭到对方当事人凶残伤害。

  由于律师只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律师,所以律师在代理工作或者辩护工作中与对方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若遇上野蛮粗鲁的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命运就很难把握。辩护后落荒而逃或者被警车送出的经历,我经历过几次,现在想起仍然惊魂难定。但是我还算幸运。
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因担任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白玉仁竟然用手狠抠马海旺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昏倒在地。
  
其二、到异地办案容易被侵害。

  律师的工作不存在地域限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地律师不愿涉足的案件,当事人会聘请外地律师出庭,以求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管辖原则,若系侵权行为地在外地的案件或者被告人住所地在外地案件,律师便会出差办案。但是到外地办案,必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多加防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律师,到湖南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任上飞律师被非法拘禁后,遭受到非人的折磨。经过多方营救,蒙难120天,才获得解救。

其三、法官态度暧昧时或者纵容时,律师极易被伤害。
 
  法院是律师辩护案件、代理案件的场所,开庭前后是矛盾的突出爆发时间。如果法官关注律师人身安全,在有冲突迹象时会严厉禁止或者严厉警告。但是,若法官态度暧昧,或者有意纵容,律师即时在庄严的法庭上也会呈现被侵害的一幕。

  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裴姗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时,当庭遭到原告的厮打和谩骂,审判人员对这种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又从法庭门外冲进一男一女,对被告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推、打,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

三、排挤刁难,驱逐出庭,律师之悲伤。

  法院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场所,因此也往往是律师与法官的矛盾集散地。法官依照自己的办案规程进行操作,而律师为了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免会与法官发生纠纷。但是相互攻讦,相互诽谤,相互谩骂,甚至大打出手,法官与律师两个高尚职业之间的非礼故事不能不说是绝好的新闻,但是我们宁可不做这些新闻的主角。正像北京律师王令称被天津法官殴打一样,一些尘封的往事仍时时叩击着律师的心灵。

其一、排挤、刁难律师进行律师业务。

  若某位律师仗义执言顶撞了法官,或者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法官有违法情节,律师很容易成为被排挤、被刁难的对象。这些法官会对律师进行报复,比如限制在该法院发展业务、不让看卷等等。

  前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由于在1992年在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遂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公诉不成之后,李春庭又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但是,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其二、发生冲突,直接动手。

  法官与律师本来是一家。尽管是同样的执法环境,尽管是同样的法律,但是由于法律理念不同,加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比较宽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意见不一致是经常现象。但是法官与律师采用动武这种手段去取得意见的统一,实在令人汗颜。
  
  吉林省通化市抚松律师事务所张松民律师,1995年6月17日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由此发生争议。在争吵中,张律师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并被该法院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十五天。

其三、不听召唤,驱逐出庭。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若律师与法官意见不统一,或者出现冲突,辩护律师经常被驱逐出庭或者受到驱逐出庭的威胁。

  据报道,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的黄利明律师于2004年6月在某法院出庭时,只因说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几个月来,对能够维护他权益的机关和部门他几乎都去投诉过了,可最终得到的答复竟是:这些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很正常。

四、空有学问,却无案源,律师之悲凉。
 
  这几年,司法部一再要求律师要走专业化道路,作专家型的、学者型的律师。但是,有学问不等于有案源,有高职称,不等于有经济高收入。确实,个别知名度高的大律师可能不太缺案源。但是绝大多数律师都在为案源发愁犯难,甚至许多高级律师门可罗雀,这不能不令人反思。

其一、律师辩归辩,法官判归判。

  法官不太重视律师的意见,致使社会上出现找律师没用的说法。律师长篇累牍的代理词、辩护词可能不定法官一句话。俗称:“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当事人宁可到法院、检察院找人,也不愿找律师。有的当事人一进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就问律师,你与某某法官、某某检察官熟悉吗?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案源不断。但是帷幕内的勾兑将不得而知。但是个别律师确实与某些法官实实在在在走钢丝,媒体做过报道。

其二、现在是市场经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为了获得较高知名度,律师必须学会营销,通过媒体营销可以,通过网络营销也可以,通过著书立说还可以,通过中心人物获得案源行,通过举办研讨会还行。但是,若律师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不主动出击,甚至闭关自守,律师想要长足发展迅速暴富当然难。

其三、搞学问,需要看书、查资料,看书、查资料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拉关系、请客吃饭不仅自己不情愿,而且也要耗费大量时间。有时陪吃陪喝陪玩,不仅耽误时间,还要严重损害人身健康。学问要有,关系又要有。鱼我所欲亦,熊掌亦我所欲亦,二者不可得兼,怎么办?要么学问有,但由于没案源,只得吃嗟来之食。要么蜕变成交际花、关系通,但是却不学无术。二者有完美结合者盖凤毛麟角。许多专家型、学者型的律师往往羞于推销自己,也不主动与法官、检察官拉关系,案源吃紧在所难免。

五、假高收入,真低生存,律师之悲叹。

  据报道,2004年北京市共有执业律师10000人,总收入50个亿,平均每个律师业务收入50万元。看到北京同行有不错收益确实让人眼红。但是从而得出所有律师已经全部小康,我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在全国律师收入严重地域不均衡的情况下,选择律师收入最高的北京不具代表性。中部,尤其是偏远不发达的西部,许多律师都在为生存而奋斗。

  其次,50万元只是北京律师的收入的平均数。据调查,律师的收入极其不均衡,大约80%的业务收入由20%的骨干律师来创造。在北京的“北漂一族”许多还处于炼狱阶段,何时到天堂只有天知道。

  再次、这个只是毛利润,律师办案的成本是很高的。 要扣除5.5营业税,然后是扣除35%左右个人所得税,接着扣除办公费用,剩下的是律师可以从律师事务所提走的。提走的钱肯定不可以全部装进自己的口袋,否则明年的收入可能大打折扣。律师得打广告做宣传,要请吃请喝。落到自己口袋的钱有多少只有自己知道。

  最后、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律师的收入又显得非常少。据统计,2004年度香港律师的总收入远远超过中国12万律师的总收入。美国律师平均年收入是60万美金。

  尽管个别地方的个别律师,可能挣了不少钱,但是,律师地位之低,律师形象之差,让人瞠目结舌,让人唏嘘不已。在国外,律师是很有政治地位的白领。但是,在中国,传统上认为律师是“刀客”、是“讼棍”。律师收费是趁火打劫,是在当事人最困难时让人雪上加霜。律师受到律师费以后,为了自己财源不断,不得不讨好当事人,不得不讨好法官、检察官。有个知名律师曾用一服对联来描写律师处境:上联,男律师点头哈腰,下联,女律师打情骂俏,横批,不是人干的。

六、夹缝生存,负重前行,律师之悲壮。

  尽管律师常常被迫害,尽管律师频频被殴打,尽管律师往往被误解,尽管律师屡屡被侮辱,12万律师同行们仍然为着中国的法制建设前赴后继。明知路途艰辛,仍然斗志昂扬。我在我的《刑事辩护网》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可以做为结束语:

  有人说:如果你学了法律,千万别作律师;如果你作了律师,千万别作刑辩律师;如果你作了刑辩律师,千万别调查取证;如果你调查取证,就距牢房一墙之隔了。

  刑辩难,刑辩难,刑事辩护多风险。“306条”、职业报复似乎时时叩击着刑辩律师,以致于许多优秀的刑辩律师淡出。即使偶尔刑事辩护,律师也往往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我敬佩施洋大律师凛然正气、仗义执言,我羡慕丹诺大律师大智大勇、挥洒自如。18年的刑辩生涯告诉我,我不会叶公好龙,我酷爱刑辩,矢志不渝。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因为爱她,所以我愿为她献身。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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