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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期起,取消该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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