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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20】杨某采种毁损林木案
2016年8月8日,杨某在某国有林场人工红松林内用四轮车撞树采摘松树塔,致使红松树皮撞破受感染病虫害而不能正常生长,杨某共毁坏红松8株,立木蓄积1.2立方米。
  【处理意见】县林业局在查处此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毁林采种,应责令其停止违行为,补种毁林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另一意见认为,杨某用四轮车将红松树撞破,其目的是为了采集种子,不能界定为毁坏树木,而应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抢采掠青、毁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上采种的,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按第一种意见责令杨某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杨某用四轮车撞红松树采松树塔,致使红松不能正常生长,虽然是为了采摘种子,其行为己造成了林木毁坏的事实。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技,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万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也明确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的株数,指致使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造成林木死亡等情形。”因此,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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