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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49】杨某无证加工木材案
  
    2016年3月,某村农民杨某擅自安装两组带锯,在林业局购买了1000立方米落叶松原木,未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在林区加工木材。杨某加工的木材还没销售,就被市林业局发现。被查时,杨某已加工木板方226立方米,消耗原木377立方米。
  【处理意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杨某虽未办理不材加工许可证,但加工的原料来源是在林业局购买的,不属非法加工。应责令杨停止加工销售木材,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后再行木材加工;另一种意见认为,杨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责令杨某停止加工木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证后再行加工。对己加工的226立方米木材没收,并处己加工木材价值2倍以下罚款。
  市林业局按第二种意见对杨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市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管理制度。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林区经营和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实施了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所谓非法经营,是指未取木材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擅自实施收购、储存、运输、批发、销售木材的经为;所谓非法加工,是指未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利用一定的工业设备或者手工设备,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木材制作成成品或半成品的行为;所谓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竹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同时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林区,否则不构成该种违法行为。第三、在主观方面,该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在通常情况下,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有非法营利的目的。第四、该行为的主体是14周岁以上具有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综上,杨某未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在林区加工材,其行为己构成非加工木材,市林业局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其进行为政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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