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力某犯
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二百元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力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力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20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力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大西村南边稻田地内,采用灯光照射、网兜猎捕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3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青蛙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另查明,2015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力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大西村南边稻田地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力某处扣押所猎捕青蛙38只及矿灯、网兜、蛇皮袋各一个。其中所扣押的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力某的供述,放生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力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力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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