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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负责接待的国内单位应当受到处罚
        2013年10月,某省林业厅接到Z大学的申请,称有2位R国生物教授与该大学合作开展课题研究,要求前往黑风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进行考察,10日后省林业厅经审查发现材料不完备,要求该大学补充相关材料,该大学称考察人员已于2天前完成考察,R国生物教授已于昨天回国。
        【处理意见】对本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某省林业厅应责令Z大学进行深刻检查,并处以1万元罚款;第二种意见,Z大学已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省林业厅没有及时回复导致学校擅自行动,不应对其作出处罚。
        省林业厅责令Z大学进行深刻检查,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擅自允许没有持批文的外国考察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负责人和至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评析】某省林业厅的处理是正确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发的狩猎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自然保护区审批”已由《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16号)从国家林业局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Z大学与R国生物教授合作开展课题研究,要求前往黑风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进行考察,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Z大学虽向林业厅申请,但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带领R国生物教授前往黑风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进行考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于R国生物教授已于昨天回国,Z大学作为共同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同时,黑风岭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允许没有得到许可的外国考察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也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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