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李某到某森林公安局举报,称本村吕某毁林开垦。森林公安局赶赴现场。经查证:吕某在2001年4号小班退耕还林地内毁坏林地面积4亩,毁坏柠木403株。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吕某开垦林地,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擅自开垦林地行为对其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吕某违反了《森林法》关于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应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以毁坏林木行为对其进行处罚。
森林公安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 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吕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吕某擅自开垦林地行为,导致了林木毁坏,不能简单的以擅自开垦林地对吕某进行处罚,应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毁坏林木行为对吕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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