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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107】非法采挖红豆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8年8月,王某得知某国有林场有红豆沙树,产生了采挖制作盆景的念头。同年10月10日,王某携带采挖作案工具,与其雇请的当地农民李某进入了林区非法采伐了5株红豆沙幼树。王某将5株红豆沙包装好后,雇人用车运出途中被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技术鉴定,王某采伐的5株红豆杉幼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处理意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伐国有林场5株红豆杉幼树据为己有,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王某采伐5株红豆杉幼树据为己有,应以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理由:其一,王某非法采挖移植红豆杉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是想挖盆景作观赏使用,是将该植物连根挖起移植,其行为属于采伐中的“采”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已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1999】14号)明确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属于盗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由此可知,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属于非法采伐行为。其二,王某非法采挖移植的红豆杉不是普通林木,而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行为,客观方面侵犯了国家关于野生植物资源管理制度,客观上有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采伐红豆杉的故意,完全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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