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造谁有”是《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谁造谁有”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非林地使用权人在林地上造了林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未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不得在不具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上种植林木或从事其他林业生产活动;林地使用权人发现他人在自己依法使用的林地上种植林木的,应及时制止或者请求发包方帮助制止。对经林地使用权人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在林地使用权人未及时造林的承包地上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林地使用权人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种植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但造林者应当给予林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或者所种植的林木可以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以由村集体或者乡镇组织出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