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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民工解除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吗

某制衣厂到农村招用了一批合同工人。李某是被招用人员之一,2010年3月与制衣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每天工作10小时,由于李某是农民工,每小时工资10元(城镇职工每小时15元);工作期间李某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均自行承担,厂方概不负责;李某如果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李某劳动的场所没有没有通风设施,照明条件很差,劳动条件恶劣。厂方经常让工人加班,从不征求意见。2010年12月,李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制衣厂不同意,提出李某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合同的约定向厂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李某与制衣签订劳动合同内容违法无效,驳回制衣厂要求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要求,责令制衣厂按每小时15元支付工资并依法计发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与不得对劳动者签订违约金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培训费并约定服务期限,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别约定。显然本案制衣厂与李某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因此要求李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需要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另本案制衣厂对李某工资标准的约定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违反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规定,因此对李某的工资必须按每小时15元的标准计付,同时每天按10小时的工作时间要求李某工作,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因此,制衣厂应按每日多干2小时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制衣厂应支付李某加班工资为每小时22元。

器材:GIONEE GN8003L

光圈:f/2.0 焦距:3mm ISO: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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