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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案例40】陈某滥伐林木、剥树皮致使林木受到毁坏案——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申辩观点

案情】2016年3月5日,陈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S县M镇N村何某自留山上的马尾松130株。并签订了《林木收购合同》,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陈某在伐前办理。同年6月5日陈在未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采伐马尾松17株,另有15株被剥皮尚未采伐。案发当天被村民举报。S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勘验和委托了技术鉴定,经何某所在村N村五组组长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明:陈某采伐和剥树皮的地段位于N村大埧冲何某的自留山上。经鉴定表明,己伐17株折合立木蓄积3.1立方米,价值1550元,己剥皮未伐的15株马尾松蓄积2.5立方米,价值1250元。上述事实经质证,陈某均认可,且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好,主动配合林业局办案,愿意接受处罚,请求从轻处罚。在S县林业局告知陈述、申辩、回避、听证权后,陈某放弃了听证权利,但充分行使了自己的申辩权。

  S县林业局在处理此案时的意见:对陈某的行为认定为滥伐林木行为,认为剥皮的马尾松无存活可能,应视为滥伐。而陈某申辩:滥伐和毁林是两种不同行为。他无证采伐马尾松17株为滥伐行为,剥树皮15株为毁林行为,不能简单地合并为滥伐一并处罚。对毁林行为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对滥伐林木行为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经S县林业局集体讨论结论:此案对剥树皮如何定性是关健,因《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了剥树皮是毁林行为:“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植1至5倍的罚款。”故接受了陈某合理的申辩意见。以下是S县林业局拟制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

S 县 林 业 局

S林罚决字【2016】第00X号

被处罚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6日,农民,高中文化,S县人,住S县M镇N村五组00Y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30616001X,电话号码:1351742036Y。

因被处罚人陈某滥伐林木、剥树皮致使林木被毁坏案,2016年6月5日,经村民举报,本局依法立案受理。在查处中,本局依法告知其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相关权利,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陈某放弃了听证权。但其在行使陈述、申辩权时,围绕剥树皮是否属滥伐,强调滥伐和毁林是两种不同行为,滥伐比毁林处罚要重;无证采伐马尾松为滥伐行为,剥树皮为毁林行为,不能简单地合并为滥伐一并处罚。本局经集体研究决定,接受了被处罚人陈某的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被处罚人陈某2016年3月5日,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S县M镇N村大埧冲何某自留山上的马尾松130株,并签订了《林木收购合同》。该合同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处罚人陈某在伐前办理。同年6月5日,被处罚人陈某在未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采伐马尾松17株,系滥伐林木行为;另15株被剥皮尚未采伐,系剥树皮致使林木被毁坏行为。经技术鉴定,17株折合立木蓄积3.1立方米,价值1550元,己剥皮被毁坏伐的15株马尾松蓄积2.5立方米,价值12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处罚人陈某的责任主体资格;证据二对被处罚人陈某的《询问笔录》、证据三《林木收购合同》证实了被处罚人陈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S县M镇N村何某自留山上的马尾松130株,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处罚人陈某在伐前办理;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实被处罚人陈某采伐和剥树皮的地段位于N村大埧冲何某的自留山上;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六《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处罚人己伐松树17株折合立木蓄积3.1立方米,价值1550元,己剥皮被毁坏伐的15株马尾松蓄积2.5立方米,价值1250元。上述证据,通过质证,被处罚人陈某均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陈某收购他人林木,在未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系滥伐林木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其剥树皮致使林木被毁坏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釆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规定。被处罚人陈某滥伐林木、剥树皮致使林木被毁坏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被处罚人陈某上述违法行为被举报后,如实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办案,愿意接受处罚,请求从轻处理,可以酌情考虑。为维护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参照《H省S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A条第B款第C项、第D条第E款F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陈某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对滥伐松树17株蓄积3.1立方米,价值1550元,责令补种五倍的松木85株,处林木价值3倍罚款即4650元(3X1550);对毁坏林木15株蓄积2.5立方米,价值1250元,责令补种3倍松木45株,处林木价值1倍罚款1250元;共计应补种松树壹佰叁拾(130)株,限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栽植,共计罚款伍仟玖佰(¥5900)元。

…………(其他部分略)

【评析】该处罚决定书结构严谨,叙事说理逻辑性强,语言精练,应该说是一份制作较好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现在: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部分,用说明的方法,不但详细地介绍了被处罚人陈某的基本信息情况,而且对本案案由及办案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陈述申辩、集体研究等都一一作了介绍。特别围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核心内容都予以说明。对查明事实部分,充分运用己质证认可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体现了办案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说理部分,充分引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基准及有关酌定情节进行处罚,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难能可贵的是,本案围绕“剥树皮行为”是滥伐还是毁林行为,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体现了办案公正、民主的作风,是当下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所宏扬和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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