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落实鉴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解决落实
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经济补偿的报告
申请人杜中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30522196206204539,电话15773920768,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大路村一-组8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监督局(原新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自1990年元月开始,一直被聘在被申请人下属派出机构新田铺工商所工作至2009年底,在长达20年里,申请人为被申诉人收取个管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处理个体户违章违法案件等,其中收取个管费及罚没款任务从1990年2.7万元增至2008年44万元,申请人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工作兢兢业业,扎扎实实,任劳任怨。2009年,被申诉人无故解除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通过仲裁,新邵县仲裁委员会以新仲裁字(2009)第03号仲裁决定书,裁定“被申请人新邵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杜中成鉴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等有关事宜。后申请人又向法院起诉申诉,新邵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民抗(2012] 22号民事抗诉书均认为:“杜中成提出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处理。"由此可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合法有效裁决。后通过高院抗诉,并通过当地镇政府做工作,为了平息申请人不再上访的矛盾,在《和解协议》上表明对申请人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赔偿62000元和因失火的灾情补助,而实际对申请人应解决鉴订无固定期佷合同、五险一金、停发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事项并未落实。如果当时政法机关及被申请人依法办事,除应为申请人购买各种社会保险、鉴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外,就经济补偿等应一次性补偿申请人40多万元。法院对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未了结。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法院任何结案文书。申请人和新田铺镇政府、新邵县工商分别鉴订的《信访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当时是被迫无奈,不得已而为之,且只承诺不当时不上访而己。因此,综观全案,被申请人推卸法律责任,对申请人应鉴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纳一直拖而未决。现申请人多病,今年在市中心医院住院三次,东凑西借,用去医疗费10多万元,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医疗保险,该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负。目前全市各县正在抓紧摸底落实原各单位就业雇工人员善老保险等事项。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恳请报告,请被申请人切实解决为盼!
此致
报告人:杜中成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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